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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企業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企業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維護財經制度,嚴肅財經紀律,杜絕漏洞,根據有關會計法規和本系統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嚴格執行財務制度,不得違反紀律。要嚴格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辦事,凡有違反紀律的,一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一律按有關程序上報。
二、嚴格控制資金支出,不得亂花亂用。企業的資金支出必須嚴格控制,合理使用,實行“一支筆”管理,大額資金支出須經過單位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或上報主管部門審定。不得私設小金庫。
三、嚴格房產收租約定,不得無故拖延。企業的店面及資產對外出租,必須經過評估后方可簽訂租賃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租金和拖欠租金。
四、嚴格掌握資金使用,不得擅自出借。不得擅自出借資金,不得隨意放貸,放貸資金有收不回的,由同意放貸的領導負責墊賠;若是由單位班子集體研究同意放貸的,由單位班子集體負責墊賠,企業負責人負主要責任。任何單位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五、嚴格把關接待費用,不得自飲自請。沒有經營業務的企業,原則上不得有接待費用,不得自飲自請,不得變相支出。若有發生較大費用支出的,企業負責人必須向主管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作出詳細說明和書面檢查。
六、嚴格遵守薪酬紀律,不得自定自拿。按照中紀委對國有企業七個“不準”之規定,企業不得自定薪酬,不得隨意發放獎金、加班費、變相發放補貼。若企業效益允許情況下,需經過主管部門研究書面同意后執行。
七、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八、做到賬賬、賬證、賬實相符。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經理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九、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做好內部審計。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各單位現金的收、支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十一、及時上報報表。財務工作人員每月終了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并于次月10日前上報經貿局商貿科,會計報表須經會計簽名或蓋章。
十二、辦理移交手續。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經理或副經理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