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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村旅游管理,規范鄉村旅游服務,提高鄉村旅游服務質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鄉村旅游是以鄉村地域及與農事和農家相關的風土、風物、風俗、風景組合而成的鄉村特色旅游資源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前往休閑、游憩、觀光、體驗及餐飲、住宿的旅游活動。鄉村旅游景點是指能夠提供開展鄉村旅游活動的空間地域,具備相應旅游服務功能、組織機構和旅游服務設施的旅游點。
第三條對鄉村旅游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制度。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鄉村旅游的總體規劃和行業管理。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旅游的詳細規劃和日常行業管理。其它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管理工作。州、縣市分別設立鄉村旅游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對鄉村旅游服務質量等級進行分級評定和復核。
第四條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鄉村旅游開發、鄉村旅游經營、鄉村旅游管理和鄉村旅游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鄉村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
第五條開發鄉村旅游,應當依照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尊重當地群眾意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開發建設鄉村旅游項目,應當符合旅游業總體發展規劃和所在縣市旅游業發展詳細規劃要求,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和旅游資源保護,避免盲目、重復建設和無序競爭。
第七條開發鄉村旅游,應當突出民族特色,其建筑規模和風格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應深度挖掘民族文化內涵,營造濃郁的民族氛圍,提升鄉村旅游的核心競爭力。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內開發建設鄉村旅游項目應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第三章鄉村旅游經營基本條件
第八條資源條件
(一)具有濃郁的鄉土風情和田園風光,生態環境保持良好;
(二)民居建筑體現民族特色、傳統風貌,對不協調建筑進行改造整治;
(三)有地方鄉土特色和體現民俗民風的文藝表演等旅游項目;
(四)有以農、林、牧、漁等為基礎的農業產業,能提供以無公害農產品為原料的具有農家特色的菜肴;
(五)鄉村旅游點服務員應統一著民族生活服裝,使用民族語言;
(六)有體現民族建筑特色的門票站和游客服務中心,有專用停車場和旅游星級廁所。
第九條從業資格
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下列手續和證照:
(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復;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稅務登記證;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
(五)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七)衛生許可證;
(八)排污申報許可證;
(九)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復;
(十)其他需要行政許可的證照。
第十條環境條件
(一)選址應符合當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符合所在鄉鎮總體規劃;
(二)區域內生態環境良好,區域周圍500m范圍內無污染源;
(三)區域內環境整潔,有垃圾回收處理設施,無擺攤設點、亂堆亂放現象;
(四)進行改水、改廁、改廚和綠化、美化、亮化等環境衛生建設。
第十一條安全條件
(一)可進入性好,應有公路、水路到達,并能保證交通工具的通行安全,主要路口應有明顯的指路標識;
(二)建筑物結構堅固,安全設施完好有效;
(三)供電系統保護裝置和電氣設備完好、安全;
(四)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五)遠離地質災害和其他危險區域,無安全隱患,在可能發生危險的地點設置警示標志;
(六)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措施。
第十二條服務設施
(一)有開展游樂活動的固定場所和娛樂設施,接待區域的地面應進行硬化處理;
(二)餐飲場所衛生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餐廳位置合理、采光通風良好,地面硬化防滑并易于清洗,其面積及桌、椅、餐具應滿足接待能力要求。廚房配有防蚊、防蠅、防鼠設施,配有冷凍、冷藏、消毒等設備。
第四章星級鄉村旅游景點申報與審定
第十三條鼓勵有條件的鄉村旅游經營單位申報星級鄉村旅游景點。星級鄉村旅游景點的報審按申請、初審、驗收、審定、發證等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申請。鄉村旅游經營單位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星級鄉村旅游景點申請,經批準后,再向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星級鄉村旅游景點申請審定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根據《報告書》的要求進行自評,然后向所在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預審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報告書》及自評情況,同時附有關文字、圖片等資料。
第十五條初審。星級鄉村旅游景點的初審由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鄉村旅游經營單位提出的預審申請后,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定委員會進行初審;初審應在鄉村旅游經營單位自評的基礎上,對《報告書》中所有項目進行檢查;檢查結束后,及時向初審對象反饋檢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其整改;初審合格后進行公示。公示后,鄉村旅游經營單位向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報告書》及初審情況,同時附有關文字、圖片等資料。
第十六條驗收。星級鄉村旅游景點的驗收由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后,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定委員會開展驗收工作。驗收組應對《報告書》中的所有項目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工作結束后,驗收組應及時將驗收情況向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驗收對象反饋,并向州旅游產業領導小組提交驗收報告。
第十七條審定。星級鄉村旅游景點的審定由州旅游產業領導小組組織實施。驗收工作結束后,州旅游產業領導小組應根據驗收組對申報星級鄉村旅游景點的驗收情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集中進行審查核定。
第十八條發證。經過州旅游產業領導小組審定的鄉村旅游景點,正式命名為“星級鄉村旅游景點”,并頒發標牌和證書,每年集中命名一次,并進行公布。
第五章管理和處罰
第十九條對鄉村旅游景點實行綜合管理,由州旅游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公安、工商、安監、衛生、物價、民委、環保、國土資源、住建、規劃、消防、稅務、質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鄉村旅游相關經營項目進行綜合執法檢查。
第二十條鄉村旅游經營單位應使用物價部門審核的門票和稅務部門審核的發票。同時,公示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準及收費文號。
第二十一條從事鄉村旅游經營管理和服務的人員應參加相應的崗位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對星級鄉村旅游景點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復核一次,三年重新評定。
第二十三條對評為三星級以上的鄉村旅游景點,將其確定為重點保護特色村寨,州直相關部門優先安排項目資金,進行產業扶持,幫助其改善基礎設施。
第二十四條旅游者在鄉村旅游景點消費期間,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所在縣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投訴內容進行調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場作出處理決定;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投訴者。
第二十五條星級鄉村旅游景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整頓;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取消鄉村旅游星級等級;構成違法違規的,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盲目開發,違規經營,造成資源破壞的;
(二)將餐飲、運輸、表演和門票捆綁銷售,采取高額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鄉村旅游市場秩序的;
(三)拉客宰客,打虛假廣告,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
(四)嚴重損害行業形象的。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