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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鄉直有關部門:
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災發生,確保林區社會穩定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和《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條、防火工作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二條、政府主要領導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林區野外用火包括生產性用火和非生產性用火。生產性用火指在林區林地燒田埂,燒火土灰積肥,燒炭窯,造林煉山,燒隔離帶等;非生產性用火指在林區吸煙,燒火取暖,野炊,打火把照明,上墳燒紙,燒山驅獸,精神病人、癡呆人弄火,小孩玩火等。
第四條、林區野外用火嚴格執行“十不準”的規定。
1、不準在林區林地邊燒田埂。
2、不準在林區林地燒火土灰積肥。
3、不準在林區林地燒荒開墾耕地。
4、不準在林區林地亂丟煙頭柴埂。
5、不準在林區林地打火把照明。
6、不準在林區林地燒火取暖,野炊。
7、不準在林區林地燒紙上墳。
8、不準在林區林地燃放鞭炮。
9、不準在林區林地用火驅獸,燒螞蟻、蜂窩等。
10、不準在林區林地建窯燒木炭、燒磚瓦。
第五條、造林煉山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報告鄉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2、領取《林區野外用火許可證》。
3、開設寬度15米以上的防火線。
4、選擇適合煉山的天氣。
5、煉山時有現場指揮員和技術員。
6、組織足夠的看守員。
7、準備撲火工具。
8、制定撲火應急預案。
第六條、在森林防火期內,各村要確定3-5名野外火源巡查員,開展森林防火巡山護林、及時制止違章用火行為;要組織村干部對林區進行森林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消除;在林區主要通道和路口,要設置森林防火宣傳牌、標語等。
第七條、在森林防火期內,對精神病人、癡呆人、中小學生、兒童等需要監護的人員,各村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工作。
第八條、在森林防火期內,學校要舉辦森林防火課,并向學生發放森林防火宣傳卡,由學生家長簽字后返回;要定期出好森林防火宣傳黑板報和布置作文內容。
第九條、在森林防火高火險期,重點林區要在林區要道口設立火種檢查站,杜絕火種進山。
第十條、在森林防火戒嚴期內,鄉林業站每天利用防火宣傳車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森林防火意識。
第十一條、在森林防火戒嚴期內,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違章用火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用火,要嚴格管理,嚴加防范。
第十二條、在森林防火戒嚴期內,鄉森林防火指揮部,各村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按時到崗到位。密切注視野外用火的動向,嚴加防范。一旦發現森林火情,立即組織力量全力撲救。對野外用火管理松懈造成森林火災的或因值班人員不在崗位而貽誤撲火戰機的,都要追究有關領導和失職人員的行政責任。因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凡違反《森林防火條例》、《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災的,由鄉林業站會同鄉林派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