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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直接面向病人開展各類檢查項目的醫學實驗室,必須嚴格執行衛生部頒發的《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臨床檢驗項目準入管理
1、承擔為臨床服務的實驗室的室內質控、室間質評、實驗項目比對或其它驗證方法必須符合北京市及醫院的有關規定。對臨床檢驗項目比對有困難時,實驗室應對方法學進行評價,包括準確性、精密度、特異性、線性范圍、穩定性、抗干擾性、參考值范圍等,并有質量保證措施。
2、符合上述條件的實驗室,其檢驗結果必須能與醫院計算機信息系統接口,檢驗項目結果可以在檢驗科及臨床科室終端設備查詢。
3、醫院應對檢驗結果報告單統一設計格式,出具報告時間符合北京市有關規定(≤2個工作日)。
4、上述實驗室應能夠為臨床提供檢查結果的解釋和咨詢服務。
(三)醫學實驗室檢驗項目的質量管理及控制要求
1、檢驗科:負責全院所有為臨床提供服務檢驗項目的實驗室的技術管理和指導,負責貫徹行業管理規定和接待有關行業檢查;負責對實驗室技術質量管理,技術培訓和定期檢查;對其業務管理要等同于檢驗科各專業組質量管理要求。
2、實驗室:為臨床提供服務的實驗室必須嚴格執行醫院相關管理規定;服從檢驗科的技術管理和業務指導;定期向檢驗科報告質控結果。
3、醫務處和科研處:共同負責所有臨床檢驗項目的管理協調工作,在檢驗科的技術指導下,負責定期質量監督工作。
1.準備器械包時,查對品名、數量、質量、清潔度。
2.發器械包時,查對名稱、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時,查對數量、質量、清潔處理情況。
(四)特殊檢查室
(心電圖、腦電圖、超聲波、基礎代謝等)
1.檢查時,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檢查目的。
2.診斷時,查對姓名、編號、臨床診斷、檢查結果。
3.發報告時查對科別、病房。
其他科室亦應根據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對制度。
(五)會診制度
1.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要在兩天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3.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
4.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5.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科要有人參加。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應邀醫院應指派科主任或主治醫師前往會診。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將病歷資料,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
7.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六)轉院、轉科制度
1.醫院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報請院長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批準,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轉院。
2.各盛市、自治區級醫院病員(包括門診病員)需轉外地醫院治療時,應由所在醫院科主任提出,經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同意,報請盛市、自治區衛生廳批準辦理手續。急性傳染并麻風并精神并截癱病人,不得轉外省市治療。
3.病員轉院,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后,再行轉院。較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病員轉院時,應將病歷摘要隨病員轉去。病員在轉入醫院出院時,應寫治療小結,交病案室,退回轉出醫院。轉入療養院的病員只帶病歷摘要。
4.病員轉科須經轉入科會診同意。轉科前,由經治醫師開轉科醫囑,并寫好轉科記錄,通知住院處登記,按聯系的時間轉科。轉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轉入科,向值班人員交代有關情況。轉入科寫轉入記錄,并通知住院處和營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