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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依據《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文件精神,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法律、法規、規章是指國家、部委、省、市制定的賦予本單位執法權的全部法律、法規、規章。
第三條本規定由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條凡是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和其它工作人員均應遵守規定。
常規培訓指各科室利用學習時間組織的日常學習,日常學習每月安排1次,時間不少于半個工作日;
崗位培訓指國家、省和市、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崗位規范培訓。
第六條學習采取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輔導講課與集體討論相結合,定期輪訓和不定期培訓相結合,選送培訓與考察調研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在頒布后的30日內,辦公室應制訂學習、宣傳方案,組織有關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學習、培訓和普法宣傳。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