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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有效緩解拖欠建筑工人工資問題,切實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號)的規定,結合市建筑勞務市場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均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年4月1日及以后開工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均必須在市內商業銀行設立建筑工人工資預留戶。
第四條建筑工人工資預留戶資金由兩部分組成,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分別繳納。
第五條建設單位繳納的部分,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造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造價300萬元及以下的,繳納額度為合同造價的5%;合同造價300萬元以上的,繳納額度為300萬元的5%與300萬元以上部分的3%之和,但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項目申領施工許可證前開立工資預留戶,或者辦理由市內商業銀行提供的等額保函。
第六條市內施工單位繳納的部分,按照企業經營規模確定。一級資質企業繳納額度為50萬元;二級資質企業繳納額度為40萬元;三級資質企業繳納額度為30萬元。
市外施工單位繳納的部分,與建設單位相同。
市內施工單位必須在年4月30日前開立工資預留戶,或者辦理由市內商業銀行提供的等額保函。市外施工單位必須在企業進市施工資質核驗前開立工資預留戶,或者辦理由市內商業銀行提供的等額保函。
第七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繳納工資預留戶資金時,必須與開立工資預留戶的市內商業銀行簽訂《建筑工人工資預留戶協議》,明確當建設工程項目發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資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建設局將根據責任,從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的工資預留戶中,或者由提供等額保函的市內商業銀行直接支付拖欠工資。
《建筑工人工資預留戶協議》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建設局監證。
第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同時持開立工資預留戶的市內商業銀行出具的資金進帳單原件或者等額保函原件,申領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投訴、糾紛,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后,應當會同市建設局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系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資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支付工程款用于轉付拖欠工資;系施工單位拖欠工資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支付拖欠工資。逾期不支付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建設局按照《建筑工人工資預留戶協議》,通知開立工資預留戶的市內商業銀行從責任單位工資預留戶中支付拖欠工資,或者由提供等額保函的市內商業銀行直接支付拖欠工資,并責令責任單位限期補足工資預留戶資金,或者續辦等額保函。
第十條《建筑工人工資預留戶協議》應當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建筑工人工資支付上承擔連帶責任。拖欠工資責任單位工資預留戶資金不足或者市內商業銀行保函額度不夠,不能全額支付拖欠工資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建設局可以通知市內商業銀行從責任單位的另一方單位工資預留戶中支付拖欠工資,或者通知為責任單位的另一方單位提供等額保函的市內商業銀行直接支付拖欠工資。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為拖欠工資責任單位代付建筑工人工資的,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建設局確認,代付資金在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款中結轉。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備案后,建設單位、市外施工單位分別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款或者建筑工人工資清欠承諾書,向市建設局提出工資預留戶銷戶申請。
市建設局受理后,應當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查核實,并出具《建設工程項目工資預留戶銷戶通知書》。建設單位、市外施工單位可以持《建設工程項目工資預留戶銷戶通知書》,到開立工資預留戶的市內商業銀行辦理工資預留戶銷戶手續,劃轉資金,或者撤回保函。
市內施工單位向市建設局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項目建筑工人工資清欠承諾書后,保留工資預留戶或者等額保函。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建設工程項目勞動用工管理,建立《建設工程項目在職工人名冊》,并依法與在職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用工期限(可以以完成某一項工程或者某一項施工作業任務為期限)、工作內容、工資約定、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等內容。
勞動合同可以采用專用的簡易文本。簡易勞動合同文本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供。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克扣或者惡意拖欠工人工資。結算工人工資必須編制《工人工資結算表》。發放工人工資必須由工人本人簽字領款。
施工單位克扣或者惡意拖欠工人工資的,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論處,由市建設局按照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規定記錄,并通過指定媒介予以公布、曝光。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規范建設工程項目發承包行為。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項目肢解發包。肢解發包引發的拖欠工人工資問題,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支付責任。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項目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引發的拖欠工人工資問題,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支付責任。
房產開發企業、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項目肢解發包、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論處,由市建設局按照省建設廳、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規定記錄,并通過指定媒介予以公布、曝光。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建筑工人工資發放的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的約定,向施工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后,應當落實專人,督促、核實施工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建筑工人及時、足額發放工資款。
總承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合同的約定,向分包施工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分包工程款。支付分包工程款后,應當落實專人,督促、核實分包施工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建筑工人及時、足額發放工資款。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資金來源,向工程項目部及時、足額撥付工程款。撥付工程款后,應當落實專人,深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督促、核實工程項目部和各施工班組向建筑工人及時、足額發放工資款。
第十六條市各職能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積極配合解決拖欠建筑工人工資問題。
市發展和計劃委員會要嚴格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管理。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和政府投資的各類經營性項目,要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比例,并且后續資金來源必須有保障。項目資本金不足的,不得批準其立項申請。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依法查處建設單位抽逃項目資本金的行為。市建設局要加強建筑市場準入和清出管理,有效控制施工單位數量和建筑業從業人員總量,遏制建筑市場的惡性競爭。要嚴格審批房產開發企業,加強資質管理,避免自有資金不足的房產開發企業進入市場,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建筑工人工資的隱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勞動用工的監察執法,防止因非法用工行為而導致的拖欠建筑工人工資問題。
第十七條開立工資預留戶的市內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工資預留戶的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建立臺帳,經常與開戶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建設局溝通聯系,反饋工資預留戶資金情況。
第十八條市公安局、信訪局、總工會、人民銀行、人民法院等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拖欠建筑工人工資投訴、糾紛的調解、處理。對于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嚴肅處理,切實維護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