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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一、為明確執法權限和執法職責,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全面推進衛生監督工作法制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執法職責分解是指把市衛生監督中心負責執行或協助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職責分解到中心主任、副主任、科長和執法人員。
三、執法職責分解后的權責關系,執法人員對科長負責,科長對分管副主任和主任負責,分管副主任對中心主任負責,中心主任全面負責。
四、執法職責分解要求明確各級執法人員執法權限、執法依據和執法職責,做到分工明確、執法到位、責權相符、職責到人。
五、具體將每個市管單位執法職責分解到人,每個市管單位至少有兩名責任監督員(詳見附表),分管副主任為責任領導。
第二章 領導行政執法職責分解
(一)主任職責
1.對本機構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負全面責任。
2.對本機構承擔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事項進行審核、把關。
3.對重大復雜案件和事項,組織有關負責人集體進行討論,報市衛生局領導批準決定。
4.將本機構承擔的行政執法責任目標分解落實到分管副主任和相關科室負責人。
5.負責分管范圍的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二)副主任職責
1.協助中心主任抓好分管范圍內的行政執法工作。
2.負責審閱分管科室起草的文件,糾正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內容。
3.負責審核、批準分管科室辦理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事項,糾正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內容。
4.組織實施中心主任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事項。
第三章 中心各科室負責人職責分解
(三)科室正職職責
1.在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科室的行政執法工作。
2.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本科室職責范圍內的文件,并對起草的文件進行審查,糾正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內容,保證規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適當。
3.組織辦理和審核本科室職責范圍內的行政執法事項,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向分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保證各項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
4.將本科室的行政執法責任目標分解落實到本科室工作人員,經領導審定后組織實施。
5.組織實施領導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事項。
(四)科室副職職責
1.協助科室負責人抓好分管范圍內的行政執法工作。
2.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本科室職責范圍內的文件,保證規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適當。
3.辦理或者組織辦理、審核本科室職責范圍內的行政執法事項,保證各項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
4.辦理或者組織辦理中心領導和科室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事項。
第四章 中心各科室工作人員職責分解
(五)衛生監督員職責
1.共同行政執法職責
(1)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工作程序等。
(2)依法進行預防性和經常性衛生監督管理。
(3)進行現場調查和監督記錄,依法取證和索取有關資料。
(4)進行現場采樣,提出檢測項目。
(5)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
(6)參與食品衛生、職業中毒等危害人體健康事故的調查處理。
(7)宣傳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指導、協助行政相對人對有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8)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交付的其它任務。
2.食品衛生監督員行政執法職責(職能調整之前)
(1)對餐飲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提出衛生審查意見;參加新、擴、改建工程驗收,提出驗收意見;對指定專業技術機構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和現場勘察,作出衛生學評價。
(2)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衛生規范的規定,對餐飲企業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3)指導和協助餐飲企業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4)參與食物中毒事故調查,提出處理建議。
(5)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
(6)執行上級交付的其他任務。
3.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行政執法職責
(1)對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2)指導和協助行政相對人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3)對違反《條例》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
(4)參加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5)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調查處理公共場所衛生安全事故。
(6)執行上級交付的其他任務。
4.傳染病衛生監督員行政執法職責
(1)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3)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5)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6)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
(7)執行上級交付的其他任務。
5.醫療機構監督員行政執法職責
(1)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3)對醫療機構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執業資格進行監督檢查。
(4)對醫療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
(5)執行上級交付的其他任務。
6.職業衛生監督員行政執法職責
(1)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
(3)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對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4)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5)參與調查職業病危害事故,提出處理建議。
(6)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
(7)執行上級交付的其他任務。
7.放射衛生監督員行政執法職責
(1)對放射工作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組織開展對放射工作人員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輻射防護知識的培訓工作。
(3)對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工作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4)對新建、改建、擴建涉及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負責對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進行審核。
(5)參與放射事故調查,提出處理建議。
(6)對違反放射防護衛生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
(7)執行上級交付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