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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依據
依據《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體育行政部門有權撤銷已出具的登記審查批準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
(1)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4)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5)設立分支機構的;
(6)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經責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處罰標準:給與警告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經責令改正表示愿意改正,但行動遲緩故意拖延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由體育市場監督機構處理,暫扣執業許可證。
3、嚴重違法行為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繼續出現違法行為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由體育市場監督機構處理,吊銷執業許可證,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