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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行農民集中居住,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從即日起,凡是需要建房的農戶原則上一律安排到農民集中居住區建房,嚴格控制在農民集中居住區外建房的行為。
二、除居外的農民集中居住區建房,鎮政府對新建房套型、風格等暫不做統一要求,但必須統一正負零高度、統一檐高,不建獨立式廚房、廁所等附屬設施。
三、鎮村鎮建設服務中心要協助各村(居)對農民集中居住區的道路、供電、通訊、給排水等基礎設施進行通盤考慮、統籌規劃。各村(居)在農民集中居住區基礎設施投入機制上要創新思維,鎮政府按年度以“以獎代補”形式給予適當補助。
四、在集中居住區建房農戶的宅基地管理仍按十政發[]55號文件規定執行。采取流轉方式落實建房用地的,老宅基地復耕后均由村(居)經濟合作社收回統一經營,可以臨時發包給建房戶或其他農戶,發包收益用于彌補流轉費用。鎮農業服務中心要督促各村(居)經濟合作社對列年流轉土地進行清理,規范土地流轉行為。
五、因遇特大自然災害或確無經濟能力的農村特困戶等特殊情況,需要在老規劃線上修建過渡性平房的,必須經村(居)兩委會集體討論,鎮民政部門審核,鎮政府批準后才可實施。堅決制止借過渡性平房之名新建樓房的行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六、取消“300平方米”無障礙建房政策。因發展經濟需要建設臨時性用房的,各村(居)必須在符合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提出初審意見,由鎮村鎮建設服務中心根據臨時用房性質分別與鎮企業服務中心和農業服務中心會商后,報鎮政府審批。
七、一切建房均必須辦理申報建房手續。建房戶(包括新建三棚等一切臨時(建筑)均由農戶提出申請,村初審報鎮村建辦公室,村建辦組織會商,由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建設。所有建筑必須遵循三個原則,一是必須符合規劃;二是必須有充足的建房理由;三是建筑物符合規范。
八、鎮村鎮建設辦公室要切實規范農民建房秩序,充分行使建管職能。規范農民建房的審批程序,對農民建房進行全程監督,嚴肅查處未批先建的行為。
九、各村(居)要切實轉變觀念,增強責任。黨總支書記是這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是具體責任人,做到規范運作、有序開展。對農民建房申請要及時組織初審和報批,不符合建房條件的要及時告知。同時,各村(居)要加強未批先建等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管,發現苗頭性現象要及時制止并在24小時內報告鎮政府。因村(居)監管不力造成的違法建筑,由鎮組織力量強制拆除的,在年終目標管理考核時實行單項工作一票否決,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鎮城管隊要加大巡查與處理力度,采用“片警式”管理模式,將全鎮劃片分塊,責任落實到人。對違法建設要采取果斷措施,堅決打擊。在違法建設查處過程中,要按規定程序調查取證,責令停工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鎮政府分管領導審定,杜絕“以罰代管”行為。
十一、本規定凡與本鎮以往相關規定有矛盾的地方,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