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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監管,規范專項資金使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第63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是指中央、省、市專項補助及區財政年初預算安排或追加的明確了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財政基本建設資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農業專項資金、教育專款、國債資金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有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應遵循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全程監督、績效評價的原則。
第二章資金使用管理
第五條專項資金應根據項目和具體用途,按照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專項核算、專款專用。
第六條專項資金預算經批準后,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程序報批。部門預算執行中,項目完成、中止或撤銷,經決算認定項目資金凈結余的,報經區財政部門審核,根據項目實施情況,予以收回或作為下年度項目資金使用。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撥付應按照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全部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支付范圍予以支付。
第八條區財政部門將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
第三章資金使用監督
第九條專項資金的使用要按照公開、透明的要求,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條區財政部門負責對各部門、單位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以及資金使用等財務活動進行跟蹤監督。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檢查方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每季度安排重點項目檢查,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具體操作;二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部分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二條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全程監督,及時掌握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確保專項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條區審計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財政和有資金分配權的部門專項資金分配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資金使用和效益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區監察機關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受理、查處各類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檢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立項、申報、審批是否按規定程序執行;
(二)專項資金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規違紀問題,有無滯留緩撥資金情形;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
(四)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五)其他情況。
第四章責任追究及處罰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項目主管部門或實施單位,在管理使用專項資金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虛報項目、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
(二)挪用、擠占、截留、滯留專項資金;
(三)擅自擴大專項資金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四)不得用于補充單位工資福利支出及公用經費等。
第十七條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對專項資金違紀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一)責令限期歸還被擠占、挪用、截留的專項資金;
(二)暫停或停止撥付專項資金;
(三)扣回或追回被虛報項目和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的專項資金;
(四)責令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五)出現違紀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區紀檢監察機關作出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