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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家論證咨詢制度
在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領導下成立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對各類規劃編制方案以及重大項目的方案選址提供論證咨詢意見并形成書面意見,為規劃管理提供決策審批依據。具體項目范圍為:
(一)各類規劃編制成果體系。包括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概念性規劃方案。
(二)列入近期建設重要地段的重大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城市重要節點及重要軸線的公共建筑單體方案。
(三)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和城市綠地、重要管線走廊規劃方案。
(四)省級以上立項項目及跨行政區域的重大項目的規劃選址論證。
二、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決策制度
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至二次委員會會議,采用兩種會議方式,一是由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主任主持;二是受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主任委托由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副主任或分管規劃的市領導主持。對市區三條高速范圍內及市區產業園區內重要規劃項目進行討論,并形成會議紀要,市規劃局按照會議紀要實施管理。以下范圍項目須經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研定:
(一)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主任主持會議決策的范圍
1.對已經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咨詢過的各類規劃編制成果進行審核,包括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重要節點及重要軸線城市設計、
概念性規劃方案;
2.主城區內產業園區選址、年度城建重點實事工程和社會公用事業項目選址及其規劃方案;
3.經營性用地項目及社會事業項目的選址及其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
4.主城區內(含各類產業園區)規劃主次道路兩側臨街所有建筑單體方案;
5.城市公園綠地規劃和110KV以上高壓管線走廊規劃方案;
6.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規定、實施辦法、市區規劃編制計劃以及規定外項目的規費減免;
7.因公共利益對已批規劃進行調整的項目;
8.臨城市主干道兩側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中的違法建設及確需變更規定處罰幅度的違建項目的處罰;產業園區內3000平方米以上工業項目的違法建設及確需變更規定處罰幅度的處罰。
(二)由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副主任或分管規劃的市領導主持會議決策的范圍
1.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主任委托負責決策的范圍項目;
2.規劃區內的集鎮總體規劃及城鄉統籌規劃方案;
3.主城區外的城建重點工程和社會公用事業項目的選址;
4.主城區外國道、省道兩側臨街建筑單體方案;
5.主城區外的其他市級重點工程和實事工程規劃方案及單體方案;
6.決策項目,報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主任審簽。
三、市規劃局局務會會議決策制度
市規劃局局長主持局務會,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對上報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的項目會辦討論,按控制性要求進行審核并擬定初步意見,確定提請研定內容;對市規劃局自身負責管理的項目作出會辦決策,實施管理。具體項目范圍為:
1.上報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分管市長的項目初審;
2.已經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研究明確由市規劃局把關的項目;
3.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范圍以外的項目選址、經營性用地項目以及公益性項目的設計要點和規劃方案(以上不包括工業項目選址及總平面規劃方案和高速圈外鄉鎮用地規模在200畝以下項目);
4.市區規劃區內、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范圍之外的建筑單體方案以及道路、橋梁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方案;
5.城市主干道以外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中的違法建設及確需變更規定處罰幅度的違建項目的處罰;
6.市規劃局直管區域內的項目一書二證的核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四、規劃分局會議決策制度
各規劃分局每周由市規劃局分管局長牽頭會辦,形成分局會辦決策意見,除需上報的項目外,各分局可根據會辦意見直接辦理規劃決策審批并實施管理。具體項目范圍為:
1.所有按規定需上報項目的預審工作;
2.負責分局管理分工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一書三證的核發和竣工驗收;
3.高速圈內鄉鎮項目的預審、上報,高速圈外鄉鎮用地規模在200畝以下項目的選址、規劃和單體方案的審批;
4.負責分局管理分工范圍內的民房管理和各類違建項目的監督檢查;
5.依據已經市區城市規劃委員會和市規劃局審批審定的各類產業園區總體規劃方案、城市設計、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直接對具體工業項目的選址、規劃方案進行審批和管理(規劃道路紅線寬40米及以上的臨路建筑單體方案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