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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聽庭監督
1、本制度所指的聽庭監督是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到庭旁聽,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承辦人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的辯護()表現、適用法律、承辦態度、庭審效果等方面情況進行評定,從而對承辦人的辦案質量給予評價的一種監督行為。
二、聽庭監督管理
2、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確定本機構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聽庭監督工作組織實施。
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對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立案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組織進行聽庭監督。
三、聽庭監督主體
3、參與聽庭監督人員為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及邀請的人員。包括:
(1)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
(2)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秘書處接到法律援助機構通知后,委派的協會人員;
(3)受法律援助機構邀請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知名人士等社會各界代表;
(4)本制度要求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安排的執業律師、執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四、聽庭監督范圍
4、法律援助機構所受理的所有法律援助案件。重點是較為重大疑難、群體性或有較大影響的典型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和各法律服務單位認為有必要聽庭的案件。
五、聽庭監督程序
5、法律援助機構在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確定聽庭案件,并向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務機構及其承辦人員發出聽庭監督通知書。
法律服務單位對本單位所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認為有必要聽庭的,應當書面提請本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聽庭監督。
6、法律援助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指派本機構工作人員、專職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可以通知同級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秘書處委派人員參加法律援助案件庭審旁聽。
法律援助機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知名人士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聽庭監督的應送書面邀請函,并注明聽庭監督的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
7、法律服務單位及其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在接到法律援助機構聽庭監督通知后,應在案件開庭審理前三天,及時將開庭時間和地點報告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并提供基本案情、起訴書復印件、答辯狀復印件等庭審相關材料。
8、聽庭結束后,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組織參加聽庭的人員對承辦人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的辯護表現、適用法律、承辦態度、庭審效果等方面情況進行評定。
9、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聽庭監督情況和對承辦人的評定結論向法律援助案件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及時進行反饋。
六、聽庭監督的內容和要求
10、聽庭監督應當從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來評判。基本內容是:
(1)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對案件熟知程度如何;
(2)(辯護)準備是否充分,訴訟各環節是否按程序規則盡心履職;
(3)(辯護)詞是否符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是否合理、準確,是否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有力的辯護;
(4)發言及回答問題是否能抓住爭議焦點,簡明扼要;舉證是否有力,辯護分析是否合法、合情、合理;言行舉止是否文明。
11、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做好與庭審法院的聽庭協調工作。
12、聽庭監督活動應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邀請二名以上人員參加。
13、聽庭監督人員在旁聽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干擾庭審活動。
14、聽庭人員根據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對案件的熟知程度、舉證情況、書面(辯護)詞質量等形成聽庭意見,填寫《法律援助案件聽庭意見反饋表》,送交安排聽庭監督的法律援助機構。
15、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征詢受援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庭審旁聽人員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對受援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庭審旁聽人員進行問卷調查。
七、獎懲措施
16、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的10%以上應當接受聽庭監督;各法律服務單位自行安排聽庭監督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年不少于各自承辦數的五分之一,否則,不得參與年度法律援助項目評優和市級法律服務單位評先評優,不推薦參加省級以上法律服務單位評先評優。
17、聽庭反饋的《法律援助案件聽庭意見反饋表》作為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務機構和承辦人考核評比的重要依據。
18、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認真負責、表現突出的承辦人予以通報表揚;對敷衍了事、不負責任的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予以通報批評,對《法律援助案件聽庭意見反饋表》中被評定為差的,將取消或減少其法律援助案件承辦補償費用;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法定程序嚴肅追究其責任。
八、本制度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