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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促進自主創新的各項政策。
2、支持企業技術研發平臺建設。對企業新建國家級、省級研發中心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和10萬元;對企業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獎勵20萬元。
3、鼓勵企業開展科研攻關、新品開發、成果轉化等科技活動。對當年列入國家級、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對通過省級成果鑒定的,給予3萬元補助。
4、對高校院所來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技術轉移中心且運營一年以上、業績良好的,給予10萬元補助;企業與高校院所建立產學研合作關系并共同開展項目開發的,按實際開票支付技術開發經費的2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不超過20萬元。
5、推進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創新型企業、創新型試點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和25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創新型企業、創新型試點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和巧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民營科技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
6、培育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對列入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和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和10萬元;對列入國家級重點新產品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產品和重點新產品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被列入國家極、省級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骨千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和3萬元。
7、設立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引導資金。對我市主導和支柱產業發展中的關鍵共性技術難題攻關項目,給予最高30萬元的補助;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興產業技術引進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給予最高30萬元的補助。
8、促進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建設。企業領銜組建國家級、省級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和10萬元;進入國家級、省級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
9、推進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和應用。對當年申請的專利給予補助;對新認定為國家、省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對知識產權機構年量達到200件和400件,且發明專利占總數10%以上的,分別給予機構一次性獎勵3萬元和5萬元。鼓勵企業參加由政府組團的各類專利、科技成果交易會、博覽會,對參展企業給予參展費50%的補助。
10、實施品牌標準帶動戰略。對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新獲得“名牌產品”或“省著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參與國家(行業)、省地方標準修訂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
11、對列入國家級、省級科技信息化示范企業、鄉鎮(辦事處)的,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補助。對列入國家級、省級農業科技示范基地(園區、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
12、對通過國家級、省級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和10萬元;對孵化器內博士、碩士創辦(領辦)高科技企業實行房租優惠;開發區設立科技孵化種子資金,對入駐孵化的高科技項目給予資助。對正常運行一年以上,并獲得國家級、省級認定的科技咨詢、評估、信息服務等科技創新中介服務機構,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補助。
13、落戶我市的各類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因投資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執行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后仍有風險虧損的,給予風險虧損額30%、最高30萬元補助;對新設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所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市本級留成部分,前兩年給予90%獎勵,后三年給予45%獎勵。
14、支持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聯合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動產質押等新型質押貸款。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或貸款發生風險虧損的,給予虧損額30%、最高30萬元補助;對新設立的中小科技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其擔保業務收入所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市本級留成部分,三年內給予50%獎勵,獎勵資金用于補充企業風險準備金。
15、支持以高新技術成果和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創辦創新型企業。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成果、可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均可作為注冊資本出資入股,其價值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可達70%。
16、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對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各項行政性收費的市本級留成部分,實行免征;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所繳納企業所得稅較上年新增部分的市本級留成部分,3年內90%獎勵企業。
17、完善財政科技投入穩定增長機制,確保財政科技投入占地方財政支出比例的2%以上,并逐年提高,確保科技經費增長幅度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18、設立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對獲得本市科技進步獎的給予獎勵。對獲得省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勵的,給予獎金額1:1的配套獎勵。
19、上述獎勵政策適用于注冊地在本市區域內的企業;同一企業同一性質的獎勵不重復享受。
20、本政策自之日起實行,以前與本政策不一致的相關政策同時廢止。
21、本政策由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