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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家發改委、水利部《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興建各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項目是指為解決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問題,在鄉鎮辦事處、村(含村民點)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
第四條市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負總責。
市水利局是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編制工程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和指導項目的實施及運行管理。
市發展改革局應當會同市建設、國土等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好規劃的編制、項目報批、建設與管理的監管工作。
市財政、衛生、建設、交通、環保、物價、稅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投資興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第六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規劃,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項目申報和審批程序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經批準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規劃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基本依據。沒有納入規劃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實施計劃。
第七條在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實施前,由市農村飲水安全辦公室征求項目所在地鄉鎮辦事處意見,鄉鎮辦事處應以書面形式答復是否同意實施工程計劃和籌集配套資金。市農村飲水安全辦公室根據各鄉鎮辦事處答復意見,落實工程計劃,組織工程實施。
第八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安排的單項工程受益范圍,與受益鄉鎮辦事處簽訂項目建設配套資金籌措和建設協調工作承諾責任書。
受益鄉鎮辦事處不能如期履行承諾責任的,項目建設單位可調整實施計劃,并按原申報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重新報批。
涉及群眾籌資、投勞的,受益鄉鎮辦事處應將籌資、投勞方案向受益群眾公示。
第九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應落實責任主體,給予政策支持。
(一)項目建設和地方配套資金實行分級負責,市政府根據項目要求落實市級配套資金,受益鄉鎮辦事處負責轄區工程項目征地、青苗補償和進村入戶管網等方面工作,受益鄉鎮辦事處的項目配套資金通過受益農戶集資和村“一事一議”解決。
(二)工程項目上交稅收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返還市水利局,作為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和工程管理費用。
(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相關手續由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辦公室負責協調或辦理,各項行政規費予以減免。
(四)項目建設臨時性用地由受益鄉鎮辦事處負責協調解決,永久性用地按有關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新建集中供水工程,必須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和開工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
項目法人由市水利局負責組建。
工程建設所需的主要材料和設施,由項目法人按年度計劃申報,實行集中招投標采購。
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單項工程項目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村民籌資興建的村內管網和入戶工程,由集資者決定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國家和地方政府補助的農村飲水安全建設資金,由市水利局設立專戶,實行專戶專帳管理,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通過受益群眾集資、社會捐資、股份合作等方式籌措的資金也應當專帳管理。
項目受益區域內的非農業人口、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承擔相應的自籌資金。
第十三條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資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招投標采購的材料和設備款,直接向廠商或經銷商撥付。
(二)實行招投標的建筑工程款,直接撥付到施工單位。
(三)沒有實行招投標的單項工程項目實行報帳制。
(四)單戶和聯戶工程款由所在鄉鎮辦事處直接向農戶兌付。
第十四條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資主要用于取水工程、水處理工程、主輸水管道工程、管護設施等主體工程建設。支管、村內管網及入戶工程,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按照工程建設要求,由受益鄉鎮辦事處群眾籌資、投勞建設。
(一)新建跨鄉鎮辦事處集中供水工程,實行分級負責。主體工程及主要干管由國家、省、市投資建設;支管由鄉鎮辦事處籌資建設,進村入戶管網由鄉鎮辦事處、村籌資建設,根據其建設規模,從國家、省、市投資中給予補貼。
(二)新建的鄉鎮辦事處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和單村工程,國家、省、市投資主要用于水廠及主管網建設,建設資金不足部分由鄉鎮辦事處、村籌資解決。
(三)新建的城鎮自來水管網延伸工程,由自來水經營單位負責建設,國家、省、市投資給予補貼。
(四)凡是采取籌資投勞方式建設的工程,在工程建設完工后30日內應向受益群眾公布工程帳目,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通過城鎮自來水管網延伸方式建設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項目建設單位搞好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設計、技術資料,保障供水水質及水量,免收增容費。
第十六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后,要及時進行資產登記,并辦理工程產權交接手續,存檔備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不得意改變工程用途。
第十七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竣工后的管理應根據工程投資渠道、工程規模等,實行不同的管理體制。
(一)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新建的跨鄉鎮辦事處集中供水工程,實行分級管理,主體工程及主要干、支管(到鄉鎮辦事處政府所在地支管)由市水利局組建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其它支管和進村入戶管網由市水利局或委托鄉鎮辦事處組建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二)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新建的鄉鎮辦事處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市水利局或鄉鎮辦事處組建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三)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的單村工程,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組建的用水戶協會負責管理。
(四)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新建的城鎮自來水管網延伸工程,竣工后移交給自來水經營單位統一管理。
(五)私人投資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經營業主負責管理。
(六)單戶或聯戶供水工程,實行國家補助,農戶“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由受益戶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以國家投資為主,社會資金參股興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國家投資所占的股份不參與收益分配,但工程必須按規定提取折舊和大修費用。
第十九條供水建(構)筑物和輸水管道應當劃定工程保護范圍,設置明顯標志。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在保護范圍內需要修建永久性道路等建(構)筑物的,必須征得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同意,并承擔該段管道保護性設施或遷移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源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定期進行水質檢測,保證供水質量達到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所有供水用戶都必須安裝計量設施,由供水單位與用水戶代表共同核定用戶基本用水量,實際用水量低于基本用水量的用戶,按基本用水量收費,實際用水量超過基本用水量的用戶,按實際用水量收費。
第二十二條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由供水管理單位測算,報市物價主管部門批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城鎮自來水管網延伸工程,水費收取由供水管理單位抄表到戶,原則上實行同網同價。
第二十四條供水單位要建立水費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水費收入應當主要用于工程設施的運行管理、更新維護和管理費用等開支。
第二十五條供電部門要盡量滿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用電負荷要求,免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電力增容費,實行同網同價,執行國家規定的統一電價標準。
第二十六條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水利局負責組織全市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組織領導、項目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合同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國家和省級資金投資為主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完工后,由市發展改革委、水利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向省發展改革委、水利廳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八條市水利局、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謀取私利或者玩忽職守,不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費用由排污口設置單位承擔,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市水利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飲水安全工程運行和危害飲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由市水利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故意破壞飲水安全工程,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