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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森林消防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森林火災的發生,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省森林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野外用火的管理區域是指林地內及距林緣米以內區域的用火、旅游景區及其周圍米以內區域的用火。
本辦法稱野外用火,包括農業生產性用火、林業生產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燒香、燒紙、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煙、火把照明、燒蜂窩、燒山狩獵、使用槍械狩獵等其他用火。
第二條 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的野外用火的管理主體。
第三條我鎮的森林防火期為每年的月日至次年的月日。森林禁火期為四級以上(含四級)高火險天氣和冬至、元旦、春節至元宵、清明(月日—月日)等重點節假日。
第四條在森林防火期內,凡進入野外用火管理區域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八大禁令”。
(一)嚴禁吸煙、亂丟煙蒂和火柴梗;
(二)嚴禁上墳祭祖時燒香、點燭、燒紙錢;
(三)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四)嚴禁野炊、烤火取暖;
(五)嚴禁燒地堪草、燒灰積肥;
(六)嚴禁燒山驅獸;
(七)嚴禁玩火取樂;
(八)嚴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時向外丟棄火種。
第五條 森林消防期內,從事燒灰積肥、燒田堪草等農業生產性用火,用火個人應當向村民委員會報告,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后,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用火。各村民委員會對批準的野外用火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檔案。
在野外用火管理區域內從事煉山造林、燒防火線等林業生產性用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做到有隔離帶、有足夠的力量防守,并經鎮人民政府許可,報市森林消防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后方可進行。
在野外用火管理區域內進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單位和個人,到市森林消防指揮部辦公室申請辦理生產用火許可。經許可后,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用火。
第六條經許可用火的單位和個人在用火時,必須做到“八不燒”。
(一)防火線不合格的不燒;
(二)風力在三級(含三級)以上不燒;
(三)火險等級在三級(含三級)以上不燒;
(四)防火人員及撲火人員及撲火工具不到位不燒;
(五)用火單位負責人不在場不燒;
(六)鎮森林消防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不到場不燒;
(七)上山火不燒;
(八)傍晚和夜間不燒。
批準用火的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用火許可情況通報村,檢查、督促用火單位和個人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條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八條在野外用火管理區域內對無責任能力的老人、小孩以及限制責任能力的癡呆人,鎮、村委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督促監護人落實監管措施,慎防失火。
有森林消防任務的行政村應當制定有關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規民約,督促用火個人落實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工作。
第九條鎮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森林消防宣傳,加強野外用火管理。要充分發揮已建立起來的護林防火組織的作用,堅持巡邏制度,確保及時發現火情,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第十條森林禁火期內,鎮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取締違章用火。組織精干力量,在禁火區等重要地段、進山道口設卡檢查,收繳火種。護林防火人員要堅守崗位,嚴格履行職責,做到巡守結合,嚴防死守。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火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鎮森林消防指揮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