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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規定了供電公司民主管理工作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規定適用于供電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民主管理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定的引用而成為本規定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定。
《中國工會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3管理職能
3.1職能部門
3.2工會是供電公司民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民主管理的監督和檢查職能,下設工會組織部門具體負責實施企業民主管理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工作。
3.3職責與分工
3.3.1工會辦組織專職:
在工會主席的領導下,負責全公司范圍內民主管理工作的計劃、總結、培訓、檢查與督促等具體工作。
3.3.2工會辦其它專職:
在工會主席的領導下,根據工作需要,協助和配合工會組織部門搞好民主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學習培訓、檢查和督促等工作。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充分發揮職代會作用,落實五項職權,維護和體現職工的主人翁地位。
4.1.1每年召開一至二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內容一般為聽取行政領導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審議招待費使用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作出實施決議。
4.1.2企業的經營承包(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它重要規章制度的訂立和廢止,必須經職代會審議、通過。
4.1.3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由職代會審議決定。
4.1.4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每年進行一次,評議結果作為干部使用獎懲的依據之一。
4.2完善職代會制度,做到工作程序規范化。
4.2.1職工代表的產生,各類人員的比例必須符合《職代會條例》的要求,召開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4.2.2每屆對職工代表至少培訓一次。
4.2.3參加企管會的職工代表由職代會選舉產生,代表數不少于企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4.2.4修改職代會通過的方案,決議和處理提案按《供電公司職代會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
4.2.5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4.3健全民主管理組織,做到活動正常,形式多樣,效果明顯。
4.3.1實行三級民主管理(局直工區實行二級),工會職工代表組每半年開會一次,班組民主會每月開一次,并要求健全制度,落實職權,發揮作用。
4.3.2各專門工作小組(或委員會)組織健全,職責明確,能發揮作用。每年活動不少于一次。
4.3.3開展合理化建議、民主接待等多種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動,并持之以恒,注重實效。
4.3.4工會主席代表職工與行政簽訂集體合同,中期管理有措施,年終有檢查,并向職代會報告。
5檢查與考核
公司工會每年對分工會民主管理與工會建設工作進行考核,考核分在95分及以上的為優秀分工會,85分至95分(含85分)之間的為先進分工會,70分至85分(含70分)之間的為合格分工會,7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分工會。
具體見《供電公司分工會民主管理與工會建設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