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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考勤管理,促使員工自覺遵守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本規則。
2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綜合管理部是公司考勤管理的職能部門。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全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法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是對公司所有員工的基本要求。
4.2各部門必須統一執行公司規定的上下班時間,任何部門不得隨意改變和違反。目前公司執行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5時,星期六及星期日休息。
4.3在工作時間內須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堅持工作崗位,提高工作效率,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
4.4各部門考勤應指定專人負責,考勤記錄要公開,考勤記錄與請假單要相符。
4.5各部門的考勤員必須每天認真負責做好考勤工作,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一經發現視其情節給考勤員和有關領導予以經濟處罰。考勤記錄要如實反映員工出勤情況,嚴禁弄虛作假。考勤登記表不得隨意改動,如需改動,更改人必須在更改處蓋章,并簡要說明其情況。
4.6各級領導要帶頭遵守考勤制度,重視考勤管理,支持考勤員工作。對遵守紀律好,出勤率高,完成任務好的員工要給予表揚;違紀的員工要按有關規定給予懲處。
4.7部門每月的考勤表應由考勤員及部門領導簽字后,在次月1日前交送綜合管理部。
4.8各部門除上交考勤表外,還需將每月考勤表電子文件通過微機傳送至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負責匯總、統計,審核全公司職工考勤,分析和填報員工出勤率情況。(如以后的辦公系統可實行在網上審批簽字后,則可以不上交考勤表,直接在網上傳送。)
4.9員工請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喪假、探親假、工傷假、公假、年休假等)應說明理由,填寫好請假單,經批準后方能離開工作崗位。各部門副職請假,須經分管公司領導批準,一周以上要經總經理批準;正職請假,須經總經理批準;一般員工請假,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
4.10請假期滿,回公司上班后,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對于逾期不能返回者,需提前辦理續假手續,逾期不辦續假手續者,按曠工處理。
4.11員工上班時間外出必須經部門領導批準。
4.12員工加班的有關規定
4.12.1各部門應盡量安排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各項生產和工作任務。一般情況不允許安排加班。除公司統一安排的加班外,部門人員單加班的需要提出申請,部門領導批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辦理,中層干部的加班由分管領導批準。特殊情況來不及事前提出申請的,需事后補申請。(加班申請單格式見附件)
4.12.2加班時間以小時計,累計加班滿8小時計算為1個工作日。工作日的加班每天不得超過4小時。工作日加班不計加班工資,可計為補休。原則上補休不準累計,必須在月內安排調休,如工作需要可適當累計,由部門進行調整。
4.12.3員工因公外出期間,自行調節工作和休息時間,公出期間不計加班(國家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除外)。
4.12.4國家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如因公外出正常計加班,但每天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4.12.5員工根據領導安排參加各類學習或其它非生產活動期間,不計算加班時間。
4.12.6員工加班發給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發放規則如下:
在休息日工作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資的200%發給加班工資;
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資300%發給加班工資。
日基本工資:按月崗薪工資÷20.92計算。
4.12.7法定節假日加班,節日后15天內發給加班工資,其余時間加班的加班工資每月結算一次。
4.12.8部門負責人應通過對生產和工作任務的調劑或及時安排補休。
4.12.9各部門要嚴格考勤,真實反映員工的加班情況,對不認真考勤,考勤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應追究部門負責人和考勤員及當事人的責任,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
4.13各類假期考勤的處理
4.13.1遲到、早退除按相關的人事考核規定處理外,每發現一次扣100元。
4.13.2病假
員工在探親、婚、喪、產假期內患病,不另給病假。
員工在外地出差、開會、學習、考察等期間發生疾病不另給病假。
月病假8天以內的按每天20元扣發月度獎金;8天以上的扣發月獎的1/2;達到15天的扣發當月全部獎金。
4.13.3事假
月事假6天以內的按每天30元扣發月度獎金;6天以上的扣發月獎的1/2;達到10天的扣發當月全部獎金。
員工未經請假無故缺勤或請假未準擅自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假期已滿無正當理由,未經批準而又不能如期回崗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員工因酗酒、打架斗毆、家庭鄰里糾紛等不能上班者,視情況按事假或曠工處理。
員工因違反治安條例或違法違紀行為,被公安、司法機關拘留、傳喚的均作曠工處理。
仿造假期證明或雖已請假但在從事不正當活動者,一經查實,均按曠工處理。
曠工一天扣發當月全部獎金,曠工按曠工天數扣發工資。
4.14檢查與考核
4.14.1本規則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檢查考核。
4.14.2綜合管理部每月按本規則規定的內容與要求,對本規則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考核意見。
4.14.3本規則與公司現行的部門經濟責任任制考核、人事考核結合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