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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出差的辦理程序
1、因公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單”,注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所需資金,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準后的“出差申請單”填寫“用款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擔保后,經領導簽批,財務部門負責人核準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員回公司應在“出差申請單”中情況匯報一欄填寫出差完成情況、并向分管領導匯報,由分管領導考核結果,并在“出差申請單”任務完成情況欄中簽署考核意見。
4、審核人員根據簽有分管領導考核意見的“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出差單據,按費用包干標準規定,經審核后方可報銷差旅費。
5、凡與原出差申請單規定的地點、天數、人數、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增加天數、人數、改乘交通工具需經派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方可報銷。
二、費用標準
1、對出差人員的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干使用,節約歸己,超支不補”的原則;
2、對住宿費、市內交通費等實行按出差地區和人員級別分別制定標準(扣除在途時間以每天為標準計算)為:地區:特區直轄市省會城市省轄市縣級市及以下
3、其余人員1085533、兩人以上出差人員,原則上就隨行高一級人員標準執行。對于自帶車輛人員,交通補助費予以取消(乘坐出租車辦事需經主管領導同意);
4、去往集團辦事處的人員,出差途中時間超過12小時,伙食補助費按每餐10元標準補助。抵達后食宿由辦事處承擔,不享受伙食及住宿包干,如因辦理業務路途較遠,而中途無法返回辦事處就餐,可按每餐10元補助,但需持有辦事處負責人的簽字確認證明。
5、外出參加會議,會議費用中包括食宿時不再享受食、住費用,只享受市內交通費。會議費用中不含食宿時,住宿費用按實列支,伙食補助、市內交通費按前述標準予以補助。
6、外出學習、駐廠人員,伙食補助每天16元,期間不享受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包干,途中可享受交通、伙食補助費。
7、出差當日往返可享受全額補助(包括次日晨抵達本市)。
8、出差人員除外出學習和駐廠人員,每天補助5元通訊費。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批準。
三、幾點具體規定:
1、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費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內交通補助費。
2、(1)、中午12時前離開本市按全天補助伙食費;(2)、中午12時后離開本市按半天補助伙食費。(3)、中午12時前抵達本市按半天補助伙食費;(4)、中午12時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補助伙食費。
3、旅途中符合乘臥,(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而未乘座臥鋪,特快按票價50%,其它列車票價60%予以補助。
4、在出差過程中因業務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費應先征得總經理同意,須經安排領導核準并簽署意見后財務部方可審核報銷。
5、出差人員應保留完整車(船)票時間、車次、住宿發票作為計算費用的依據,部門負責人簽證時要加強對票據的審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費用不予簽報。
6、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公司領導(總經理、副總經理)可乘飛機,火車軟臥(或軟席)、輪船二等艙、出租車。其余人員可乘火車、輪船三等艙以下艙位,如因工作需要乘飛機,火車軟臥或乘輪船二等艙位需經總經理或財務總監批準,方可報銷。
7、出差人員乘座直達列車,沒有鋪位區別的,允許乘座軟臥(或軟席)。
8、駕駛員出差補助標準;司機外出按15元/百公里補助,貨車司機住宿費以省內40元/天,省外45元/天的標準支付,小車司機按車同領導及工作人員住同檔次賓館,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說明情況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扣除2天往返時間、等候時間按每天20元給予伙食補助。
9、駕駛員外出行車途中的違章罰款一律不準報銷。
10、出差回公司應在一星期內報帳,超過一星期報銷差費,每一天按30元罰款,若遲報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每一張單據按每月30元累積加罰(發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門擔保負責人責任。
11、出差時借款,前帳不清、后帳不借,延誤工作責任自負,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特批,對各部門違反規定給予借款而造成帳務混亂的,追究財務經辦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12、本規則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