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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全市災后重建項目建設進程,建立健全科學的災后重建項目審批、建設、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526號)、《**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指導意見》(國辦發〔**〕51號)、四**省人民政府《關于災后重建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及補充通知(**府發〔**〕21號、**府辦發電〔**〕163號)、《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災后重建項目是指納入實施規劃、使用災后重建資金、需要原址或異地重新建設的項目,包括城鎮公用設施、農村建設、基礎設施、產業重建、公共服務設施、市場服務體系和生態重建項目(不包括城鄉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維修加固項目,納入政府采購組織實施。
第三條災后重建項目分為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和企業投資重建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貼息資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財政資金、利用國外緊急貸款資金、對口支援和社會捐贈資金的重建項目,按政府投資重建項目管理,實行審批制。工商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貼息資金實施的重建項目,按企業投資重建項目管理,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
第四條災后重建項目必須是納入災后重建實施規劃的項目,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做好實施規劃、重建項目和資金安排的銜接,嚴禁災后重建資金安排實施規劃外的項目。
第五條發改部門負責災后重建項目審批、監督管理、協調服務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災后重建項目政府采購活動和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執行情況、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監察部門負責對災后重建項目實行行政監察。督辦室、經委、規劃建設、國土、環保、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交通、國資、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災后重建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是項目責任主體,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后評估等環節的組織落實和推進工作。
第二章項目審批
第七條政府投資重建項目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主要包括項目可研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標投標(比選)以及竣工驗收、項目決算審計和固定資產移交等。
第八條根據省發改委批準的年度實施計劃和《關于規范災后重建項目管理權限的通知》(**發改投資〔**〕580號)及市發改委《關于規范災后重建項目管理權限的通知》(廣發改投資〔**〕137號)的規定,投資主管部門按審批權限先行核實項目建設性質、核定項目建設內容、審查項目建設規模。對需報省審批的災后重建項目,按省有關規定執行;對市縣(區)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災后重建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根據項目要求,對政府投資重建項目的可研報告、實施方案、概算投資及初步設計進行審批。
第九條鑒于實施規劃已經市政府審定并報省備案,災后重建項目實施較為緊迫,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應合理簡化項目審批或核準手續。投資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規劃建設、國土、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實施規劃辦理相關手續。
需變更災后重建項目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投資估算的,應編制項目建議書,由投資主管部門按權限審批。重大事項報市政府審批或報省發改委審定備案。
對口援建項目的審批,可以參照省發改委、省經委《關于印發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暫行)的通知》(**發改投資〔**〕440號)的規定,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其它審批程序由受援縣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屬于港澳援建項目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標準,政府投資重建項目應合理確定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實事求是核定項目投資,嚴禁不切實際、貪大求洋和搞“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重建項目應編制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并履行審批手續。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應組織專家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審。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凡可研報告達到初步設計深度要求的,由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對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聯合審批。
第十二條對于量大面廣、單個投資規模較小的農業生產設施、鄉鎮衛生院、計生站、文化站、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勞動保障所、社會福利機構、村級公共服務場所、災害治理和生態修復等項目,可集中打捆、分類編制可研報告,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重建項目的選址意見、規劃許可、環境評價、土地審批等相關手續,應按有關規定從速辦理。對原址原規模重建的項目,從簡辦理國土、環保手續。
第三章項目招標投標
第十四條災后重建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管理、規范程序、簡化手續、提高效率、明確責任、強化監管。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災后重建項目,應嚴格按照《**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實行政府采購。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項目,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四**省人民政府《關于災后重建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府發〔**〕21號)的規定執行。對應急或特殊的建設工程,經上報市審批同意后可采取嚴格的應急邀標比選辦法進行。
第十六條從嚴掌握不招標不比選應急工程范圍。應急工程的確認應嚴格按照**府發〔**〕21號和市政府《轉發省人民政府關于災后重建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廣府發〔**〕31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所有災后重建工程的項目業主和相關部門應在事后15日內將項目招投標情況通過網絡報省發改委和省監察廳(省招監辦)備案,各縣區發改和招監部門要共同做好信息公開網絡報送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招投標監督執法職責,加強對災后重建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要定期、不定期地對招投標執行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從重從快查處,確保災后重建工程建設的質量。
第四章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參照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中央財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安排和分省包干方案的請示》(財建〔**〕701號)的規定,財政會同發改部門應分類研究制定同級災后重建資金匹配原則和平衡方案。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原則上必須進行預算評審。各級財政評審機構對項目工程預算進行評審,財政部門根據評審報告下達項目工程預算。如項目不具備預算評審條件或使用財政性資金較少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并報同級政府同意后可實行政府采購。預算審定額作為招標(采購)最高控制價(標底)和財政撥款的依據。若項目已在實施過程中,對實施內容進行調整的,則評審其調整的部分。
第二十一條嚴格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預算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投資概算。確需超過的,按規定程序報批準后方能實施。
第二十二條項目主要施工合同和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合同在簽訂前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征求意見,正式合同在簽訂七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災后重建項目資金實行“分級負責、專戶儲存、專帳核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資金撥付程序,堅持按工程建設進度撥款,對納入政府采購的項目資金通過采購專戶撥付。
(一)對政府投資重建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建設的進度提出申請,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簽章后,報財政部門審核撥款;但一次性資金安排原則上不超過實施規劃中中央基金的50%;
(二)對一般維修加固在具備相應資料(維修加固方案及概算等)并經有關部門審核簽章后,報財政部門審核撥款;
(三)工商企業恢復重建財政貼息資金的申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97號)的規定執行;
(四)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累計使用各級政府投資資金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投資項目納入省重大項目監管。撥款程序按重大項目撥款程序辦理,即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提出申請,項目主管部門簽章,監管員或監管機構核實后,財政部門審核撥款;
(五)財政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決算前,按財政性投資總額15%預留工程尾款,待竣工財務決算審查結論確定后再予以清算;
(六)工程建設結束并辦理了竣工財務決算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將結余資金按照投資來源比例返還投資方。屬于財政性資金投資的返還部分要及時上繳財政部門,由發改、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并經同級政府批準后用于其他災后重建項目;
(七)建設單位要認真落實基本建設會計制度,規范災后重建項目會計核算。對災后重建資金原則上實行專戶、專帳、專人管理。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重建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暫停撥款:
(一)未按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或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各項規定的;
(二)未按批復的建設規模和標準進行建設的;
(三)未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相關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
(四)項目單位弄虛作假、套取災后重建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結束后,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進行批復,財政部門對災后重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即先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等機構審核,后按規定程序進行批復。
第五章項目實施
第二十六條堅持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對政府投資重建項目,要統一規劃,根據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堅決杜絕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第二十七條堅持分類實施。對可以分解落實到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鎮建設、農業生產和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社會管理、防災減災、生態修復、環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復墾等重建任務,主要由縣(區)政府組織實施和管理;對交通、能源、重大水利工程和重點企業,按隸屬關系由縣(區)以上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對于技術要求低、勞動密集性的重建項目,要廣泛采用以工代賑方式實施,對擬采用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監管機構和事業單位的辦公業務用房項目,應打破系統、部門之間界限,盡可能實行集中建設。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實行公示制。項目批準單位、建設規模、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施工進度計劃等情況,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同時,要在市縣(區)新聞媒體進行定期公示,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和群眾監督。
第三十條建立災后重建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制度。按照省發改委《關于建立災后恢復重建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制度的通知》和補充通知(**發改項目〔**〕718號和**發改項目函〔**〕960號)及市抗震救災資金物質監督檢查領導小組《關于切實加強災后重建項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廣震監發〔**〕16號)要求,實行周報和月報制度。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概算來建設。公共服務設施要根據資金來源優先啟動主要功能建設,嚴禁負債重建。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或調整概算投資,應嚴格執行涉及變更管理的有關規定,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圍的重大設計變更,必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災后重建項目要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安全有關規定,確保重建工程質量合格。
第六章項目稽察
第三十三條根據省稽察辦《關于加強全省災后恢復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資項目監管工作的通知》(**項目稽察〔**〕5號)要求,重點對工程招標投標、資金使用管理、工程質量、工程建設進度、項目概算控制、項目竣工驗收等進行檢查稽察。
第三十四條災后重建項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專項稽察等方式。根據實際需要,發改部門可以會同監察、財政、審計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稽察,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某項內容進行檢驗和鑒定。
第三十五條項目稽察除正常工作經費外所發生的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核撥。稽察機構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稽察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稽察結論。對稽察中發現的一般問題,由發改部門下發整改意見書,要求被稽察單位進行整改;對發現的較嚴重問題,下達整改通知,責令限期進行整改;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同級政府。
第三十七條被稽察單位接到意見書或者整改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并向發改部門報告整改情況。發改部門應當督促被稽察單位進行整改,并根據被稽察單位報送的整改報告進行復查。
第三十八條對被稽察單位存在嚴重問題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暫停建設項目或者暫停責任單位新項目的審批。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職權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暫停撥付工程款,凍結、回收國有投資。
第三十九條對在稽察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涉及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對責任人予以調查處理。
第七章項目竣工驗收及后評估
第四十條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建成后,應及時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組織竣工驗收,根據財政部門批復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或登記。未經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按照項目分類實施的規定,分別由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投資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市對縣(區)部分項目進行抽查。
第四十二條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具備驗收條件,主要對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項目建設質量情況、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竣工決算情況、檔案資料情況和項目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項目建設達到驗收標準,應作出驗收合格結論;對存在問題或未通過驗收的,驗收組須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后,再申請組織驗收。
第四十四條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應對項目建設進行后期評估,必要時也可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后評估。
第八章項目審計
第四十五條災后重建項目必須依法由審計機關組織審計,任何單位和個人審計不能代替審計機關的審計。
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根據情況,對以下內容實施審計監督:
(一)對投資項目總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二)對災后重建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程序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重點審計工程造價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
(四)根據需要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方面招投標、工程承發包情況,以及與上述工作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設備、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和概算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災后重建項目建設結余資金等進行審計;
(七)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計劃對災后重建項目進行全程跟蹤審計。
第四十七條各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支持配合審計機關做好災后重建項目的審計工作。
有關單位應將災后重建項目的項目名稱、建設內容、規模、工程預算等有關建設資料及時報送審計機關。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審計申請和報送完整、真實的相關資料,經審計機關審核后,由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安排審計。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必須保證所提供的竣工結算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承諾在審計過程中原則上不再補交其他審計資料(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十九條所有災后重建項目的標書及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必須經審計機關確認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在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前,財政部門及有關建設單位可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價的85%。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及時將審計報告送達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財政及相關部門依據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辦理結算,撥付工程款項。
第五十條審計機關對災后重建項目審計后依法作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關單位應當遵照執行。
第五十一條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違法、違紀行為以及涉嫌犯罪的重要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如國家、省出臺新的政策規定,以國家、省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僅適用于**地震災后重建特殊工作時期。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