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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區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維護村鎮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使我區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化、法制化,根據建設部《關于城鎮房屋所有權證書頒發問題的復函》(建法函〔**〕116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中共**充市委、**充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充市城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委〔1997〕76號)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區行政區域內市直管區外的鎮、鄉國有、集體土地上的各類房屋產權產籍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順慶區建設局是我區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登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我轄區內市直管區外鎮、鄉內的國有、集體、個人所有的各類房屋所有權、使用權進行確認,并對村鎮房屋產權進行登記、制證、發證,其房屋所有權證書加蓋區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條區國土、稅務、財政、金融、民政、司法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及村、組要積極配合做好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登記管理、房屋轉讓、抵押貸款、稅收、地名街道門牌號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村鎮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經審查確認后,由登記機關向產權所有人頒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
第六條村鎮房屋產權面積,一律以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村鎮房屋產權經區建設局認定頒證后,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行使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利用房屋權屬證書危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轉移、變更登記等手續時,應提供以下有效證明文件:
一、初始登記
(一)建制鎮、鄉國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集鎮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記必備要件:
1、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5、申請人身份證明;
6、街道門牌核準文件;
7、稅務部門納稅清單及耕地占用稅證明。
(二)集體土地上的自建房或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記必收要件: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村鎮規劃建設選址意見書;
3、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二、轉移登記
村鎮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應申請轉移登記。
必收要件:
1、房屋產權證書;
2、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3、房地產轉移證明文件(轉讓協議、贈與、受贈書、司法裁決文書等);
4、契稅繳納證明;
5、公證書;
6、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抵押登記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應申請抵押登記。
必收要件:
1、借貸合同;
2、房地產抵押合同;
3、房屋產權證書;
4、土地使用權證書;
5、房地產評估報告或房地產價值認定書;
6、公證書(以第三人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
7、申請人身份證明;
8、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如國資管理部門、職代會、股東會、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等)。
四、變更登記
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房屋變更登記。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稱或門牌號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房屋翻建結構發生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必收要件:
1、房屋產權證書;
2、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明;
4、房屋權利人名稱變更、街道門牌號變更、房屋現狀、面積等發生變化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注銷登記
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申請注銷登記。
必收要件:
1、房屋權屬證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六、補證
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六個月后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必收要件:
1、刊登權屬證書作廢公告的本地公開發行的報紙;
2、原房屋權屬證書檔案資料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明。
七、換證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或經法律法規規定需換發的,經登記機關查驗后,予以換證。
必收要件:
1、原房屋權屬證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八條農業人口“農轉非”后,原有住房合法產權予以承認,但不得隨意改、擴建房屋。如確需改、擴建的,需經區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新建房屋在規定的用地范圍內,按建筑面積確認其產權。
第九條村鎮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繼承或司法判決外,禁止產權轉移、變更。
1、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范圍內的;
2、在實施村鎮規劃需拆遷范圍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產權轉移、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村鎮房屋產權登記
1、違法建筑;
2、臨時建筑;
3、不符合房屋技術和安全規范的建筑;
4、超出規定和許可修建建筑面積部分;
5、城市居民購買的農村居民房屋或占用集體土地建造的房屋;
6、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辦理產權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緩登記。
1、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2、不能如期提交完整齊全的證明文件和資料的;
3、產權人下落不明,尚未確定代管人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暫緩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村鎮房屋產權登記中形成的文書、圖片、表冊等資料,登記機關應當準確、完整、系統地進行整理入檔,建立規范的村鎮房屋產籍檔案,并做好產籍資料的查閱、利用工作。
村鎮房屋產籍檔案,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和損壞。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注銷房屋產權登記,收繳房屋產權證,責令當事人重新申辦房屋產權登記,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如實申報房屋產權登記真實情況,騙取房屋產權登記的;
2、涂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的;
3、偽造房屋產權資料,致使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事項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登記機關注銷房屋產權證登記決定或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過失導致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違反規定予以房屋產權登記的,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順慶區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