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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設置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實現城鄉統籌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順慶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小城鎮規劃建設的管理監督者,區建設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是小城鎮規劃建設的決策機構,對全區小城鎮規劃建設提出指導性意見;出臺關于小城鎮規劃建設發展的有關政策;批準小城鎮規劃建設發展方案;監督區建設部門和各鄉鎮政府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區建設局是全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指導小城鎮組織開展總體規劃修編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建筑市場、建筑隊伍的管理;負責對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選址和方案審查;負責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規劃“一書兩證”核發工作和施工許可以及房產證核發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指導城監中隊執法檢查業務;負責依法查處違章建筑;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鄉鎮規劃建設的日常事務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協助區建設局編制小城鎮規劃,并按照規劃組織和監督實施;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負責小城鎮鎮容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與管理。
第二章小城鎮規劃管理
第六條區建設部門會商有關部門編制全區小城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規。
第七條區人民政府成立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批小城鎮的規劃。
第八條區人民政府審批規劃堅持切實可行,有利發展,著眼未來,科學合理的原則。
第九條區建設部門堅持規劃審批“一書兩證”制度。各建制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房屋及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建設。
第十條各鄉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十一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興建房屋及構筑物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經嚴格規劃許可審批后,經區建設局放線方能開工。
第十二條小城鎮建設必須由有資質的房產開發公司進行綜合成片開發,禁止零星散亂的小塊開發和集資建房。
第十三條區建設局必須對全區小城鎮各項規劃建設嚴格執法,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違章建設,隨時掌握建設項目單位執行規劃情況。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須持政府法制機構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做到依法行政。
第十四條城鄉統籌實施的新村建設,必須由區建設局統一規劃,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實施。
第三章小城鎮建筑施工管理
第十五條在順慶區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向區建設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建制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范圍內的單位需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及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完善相關手續,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建制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范圍內的私人改建房屋,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經嚴格施工許可審批后方能開工。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區建設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四章小城鎮房屋產權管理
第二十條小城鎮房屋實行產權登記制度。區建設局是各鄉鎮房屋產權戶籍登記管理的主管單位,負責各鄉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產權、農村農戶宅基地上自建住宅的產權戶籍登記管理,負責辦理管轄區內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和房地產抵押登記,以及涉及其他房屋權屬的換證、注銷、交易、繼承、贈與、房屋租賃證明等相關事項。房屋所有人或者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人,應當到區建設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不得交易。房屋產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房產抵押以及涉及其他房屋權屬的換證、補證、注銷、交易、繼承、贈與、租賃等相關手續,由房屋所有人或者國家授權和經營管理人,持有效手續、資料、證明文件,按相關程序和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出具證明,辦證、補證。
第五章小城鎮基礎設施及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小城鎮規劃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
他設施。
第二十三條強化小城鎮環衛基礎設施硬件建設,加大小城鎮衛生監管力度,清除衛生死角,推行垃圾集中封閉儲運。
第二十四條鎮容及環境衛生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有償服務制度,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定征收垃圾清運費用。
第二十五條小城鎮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若有違反,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其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由區建設部門按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1、擅自占道經商;
2、不按指定地點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雜物;
3、損壞或者砍伐道路兩側及公共場所的花草樹木;
4、向道路及公共場所拋撒雜物、排放傾倒污水;
5、損壞小城鎮的公共設施;
6、擅自在街道兩側建筑物上懸掛、涂寫、張貼廣告和宣傳品;
7、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損毀小城鎮的文物古跡、古樹名木以及郵政、通訊、軍事、防汛、輸變電、輸油輸氣管等設施。
第二十七條凡違反上述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區建設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必須按政策規定標準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減、免、緩。所收資金全額上繳區財政,實行專戶儲存。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區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