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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衛生監督執法水平,規范衛生監督執法行為,保障衛生監督管理的正確有效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主要考核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是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管理權限,把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衛生監督執法責任落實到各級衛生監督執法機構、科室和執法人員,對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實行目標考核并進行監督考評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各縣(市)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實行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建立衛生監督執法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改善和提高衛生監督執法的社會效果。
第五條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和獎懲應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績、突出重點、客觀公正、獎罰分明”的原則。
第六條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建立以行政領導、各執法科室和執法人員各負其責的衛生監督執法責任體系。
第七條上級衛生監督執法機關對下級衛生監督執法機關實施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衛生監督執法機關內部法制機構對本機關實施執法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考核
第八條考核工作由執法機關的行政領導負責,衛生監督執法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年終考核,衛生監督執法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考核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九條衛生監督執法考核領導小組要按要求對本單位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并接受上級衛生監督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及同級政府的考核。
第十條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的考核結果,要納入衛生監督執法機構目標管理責任制,并作為國家公務員、衛生監督員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考核內容與標準
考核內容分為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情況和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兩個方面,考核實行百分制進行。
㈠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情況(20分)。
1.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情況(5分);
2.法定職責分解情況(5分);
3.執法程序流程圖(5分);
4.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公示制度、培訓制度、監督檢查制度、過錯追究制度、評議考核制度等,占5分)。
㈡衛生監督執法機關、科室和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80分)
1.領導重視情況(研究執法工作會議、簽訂責任狀等,占5分);
2.法律、法規宣傳情況(大型活動宣傳情況、日常工作宣傳情況、法制宣傳稿件采用情況,占5分);
3.法律、法規及規章培訓情況(對執法人員培訓情況、對管理相對人培訓情況,占5分);
4.衛生行政許可審批情況及準確率(包括審批的件數、批準率與駁回率等,占10分);
5.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公示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情況(5分);
6.衛生行政處罰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情況(包括處罰案件數量、處罰種類、罰沒數量及上繳、準確率、執法程序、文書等情況,占15分);
7.行政性收費情況(5分);
8.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5分);
9.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情況(5分);
10.行政執法過錯追究情況(10分);
11.執法人員廉政情況(5分);
12.案卷歸檔情況(5分)。
第十二條考核方法。衛生監督執法考核領導小組每年對各科室、辦事處進行考核評議;每年對各縣(市)衛生監督所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章獎懲
第十三條經過考核,對在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中取得良好成績的執法機構予以表彰和獎勵,并評選執法先進個人。
第十四條對沒有實行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或者執行不力、產生不良后果的科室、辦事處,由衛生監督執法考核領導小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沒有落實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的科室、辦事處和執法人員,不能評為任何形式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十六條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㈠散布有損于國家聲譽的言論,泄露國家秘密;
㈡以言代法,隨意解釋,有法不依;
㈢索賄受賄,以權謀私;
㈣隱瞞偽造證據,執法犯法;
㈤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
㈥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㈦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㈧其他違法亂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