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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價格備案的范圍
市區除經濟適用房、中低價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和獨幢別墅、非住宅商品房外,其它新建商品住房實行價格備案制度。
二、價格備案的原則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以成本核算為基礎,結合市場狀況,在市物價部門采集、測算的商品住房現行銷售價格水平范圍內,合理確定平均銷售價格。
(二)市物價部門根據房地產開發周期、配套設施標準、開發品質以及房地產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體現鼓勵和控制相結合的差別化政策,測算市區各類地段商品住房價格水平。
三、價格備案的程序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銷售前須按照要求填寫《市區商品住房價格備案表》、《市區商品住房價目表》、《市區商品住房建設成本表》向物價部門報備。
區物價部門對轄區內商品住房備案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市物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二)備案資料齊全時,物價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備案手續到房產管理部門領取預(銷)售許可證。
已領取預(銷)售許可證正在銷售的商品住房也應向物價部門備案。
(四)為保持商品住房價格的基本穩定,已備案的銷售價格原則上不予調整變動。確因開發周期、配套設施標準、成本等變化需調整價格的,應經有資質的價格認證機構認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調整價格期間,可售房源仍按原備案價格銷售,購房人要求購買的開發企業不得拒售。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樓層系數、環境差價、朝向差價,確定每套住宅的實際銷售價格,實行“一套一標”,并一次性公示全部備案銷售價格。
四、物價部門要加強對商品住房價格備案、明碼標價、一價清、價費結算清單等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對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各種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五、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