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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土地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資產處置是指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拍賣、資產置換、協議轉讓、無償劃轉等。
第二章處置原則及審批程序
第四條國有房屋、土地處置應在符合全縣整體建設規劃前提下,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的方式進行,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必須呈報縣政府批準。
(一)單位對房屋、土地處置情況撰寫相關報告后,簽署處置意見,報縣政府主管部門審核;
(二)縣政府主管部門對處置意見進行審核,提出處置意見;
(三)單位將處置意見上報縣政府批準,根據縣政府的批準文件,到財政部門辦理有關處置手續。
第三章處置方式及程序
第五條拍賣、資產置換、協議轉讓、無償劃轉等處置方式及程序。
(一)拍賣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進行核對,撰寫情況報告;
2、房屋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對房屋、土地進行評估(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并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
3、國土部門對土地價格給予備案、財政部門對房屋評估價格給予核準,財政部門出具綜合評估報告;
4、財政部門以評估價格為基準,制定拍賣底價,上報縣政府批準;
5、以縣政府批準的拍賣底價委托拍賣公司進行公開拍賣;
6、拍賣價款上繳縣財政;
7、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各單位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協助買手人辦理相關手續。
(二)資產置換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核對,撰寫情況報告;
2、房屋評估機構、房屋工程造價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對現有房屋、土地及擬置換資產進行評估、造價(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房屋工程造價資質,并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房屋工程造價機構);
3、國土部門對土地價格給予備案、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給予核準,財政部門出具合并報告;
4、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工程概算價格上報縣政府批準;
5、各單位以縣政府批準的評估價格、工程概算價格為基礎進行資產置換協商,初步簽訂資產置換意向書;
6、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與置換人簽訂的資產置換意向書上報縣政府批準;
7、經縣政府批準后,各單位與置換人正式簽訂協議,財政部門監督實施;
8、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各單位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賬目,協助置換人辦理相關手續。
(三)協議轉讓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核對,撰寫情況報告;
2、房屋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對房屋、土地進行評估(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并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
3、國土部門對土地價格給予備案、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給予核準,財政部門出具合并報告;
4、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上報縣政府批準;
5、各單位以縣政府批準的評估價格作為協議轉讓底價,與受讓方協商轉讓價格,初步簽定轉讓意向書;
6、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與受讓方簽訂的轉讓意向書上報縣政府批準;
7、經縣政府批準后,各單位與受讓方正式簽訂轉讓協議,財政部門監督實施;
8、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各單位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協助受讓方辦理相關手續。
(四)無償劃轉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核對,撰寫情況報告,上報縣政府批準;
2、各單位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辦理相關劃轉手續。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六條財政部門主要負監督檢查責任。
第七條各單位是本單位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財政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置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全縣國有企業處置房屋、土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