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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主動接受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確保項目實現預期效益,根據國家、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公示是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與資金管理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通過在新聞媒體或設立公示牌、公示欄等形式,向社會公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有關內容,以接受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監督的一項制度。
第三條凡經國家和省批準立項的各類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和省級專項農業開發項目等都應進行公示。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公示應遵循公開、透明、真實的原則。
第二章公示的內容
第五條產業化經營項目主要是在選項申報階段進行公示。選項前,在省級媒體上選項公告和項目編制指南;市級在擬向省級推薦入庫時應向全市公示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內容及資金籌措等情況;國家或省級評審正式立項后,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示產業化經營項目名單和建設單位。
第六條土地治理項目申請進入縣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庫前,應向項目涉及的農民群眾公示項目區范圍、建設任務、規劃方案、籌資投勞方案等;項目建設過程中,向項目涉及的群眾公示項目區的范圍、主要建設內容、工程建設地點、工程規格和標準、財政資金及農民籌資投勞使用計劃、工程招投標情況、項目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情況;項目竣工后,在項目區范圍內向項目涉及的群眾公示項目投資(包括群眾籌資投勞)和主要建設內容完成情況、項目效益、運行管護(包括管護范圍、內容、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管護制度)情況。
第三章公示的形式
第七條公示單位應根據公示內容的需要,本著靈活、實用、節約的原則選擇不同的公示形式,項目公示可與鎮務、村務公開相結合。
第八條公示的形式、時間和范圍應確保公示事項能夠得到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有效監督。
第九條土地治理項目申請入庫前的公示可采用印發簡報、宣傳單或結合政務公開等形式;項目建設過程中可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方便、實用、清楚的要求進行規范。
第十條產業化經營項目擬推薦入庫的公示和正式立項的公示可采用在新聞媒體、網站公告、印發簡報等形式。
第十一條竣工驗收的公示可通過設立公示牌等形式。公示牌盡可能獨立設置,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儉樸。
第四章公示的處理
第十二條公示單位在公示項目管理有關內容時,應公布公示單位地址、經辦人、受理電話和上級受理舉報電話。
第十三條公示期間,公示單位要主動認真地接受項目區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公示內容的質詢、投訴和舉報。對公示內容質詢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答復,對公示內容投訴和舉報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對實名質詢、投訴和舉報的,應以書面形式將處理結果通知質詢、投訴和舉報人。
第十六條公示單位未作出答復或質詢(投訴、舉報)人對公示單位答復不滿意的,質詢(投訴、舉報)人可以向上級農業開發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并由上級農業開發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調查、答復和處理。
第五章公示的組織
第十六條土地治理項目申請入庫前的公示、建設階段的公示和竣工階段的公示由項目鄉鎮(單位)負責。農民籌資投勞情況及使用情況由項目所在村負責。公示的格式由縣級統一制訂。
第十七條產業化經營項目擬推薦入庫的公示由市農業綜合開發、財政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國家和省級評審的產業化經營項目,立項公示由省農業資源開發局、省財政廳負責。
第十九條各級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公示執行的監督與管理。公示執行情況應作為項目管理考核和項目驗收考核的重要內容。項目立項未實行公示的,不予立項。項目建設階段,項目鄉鎮和實施單位不執行公示制的,項目縣可以申請調減其投資計劃或停止實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