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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住宅物業管理儲備金的管理,維護住宅物業管理儲備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市市區物業管理辦法》(政規發[]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年6月1日以后辦理預售許可的項目(含分期開發的項目)物業管理儲備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物業管理儲備金按照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專項用于彌補后期物業管理費用的不足和公共部位、設施設備緊急維修資金的周轉。
第四條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區物業管理儲備金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條物業承接驗收備案前,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本項目總建筑面積10元/m2的標準,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繳存物業管理儲備金。
第六條物業管理儲備金屬全體業主所有,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代管。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七條開發建設單位繳存物業管理儲備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開具由區財政局統一印制票據。
第八條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存住宅物業管理儲備金的,不得申請辦理物業承接驗收備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開發建設單位未及時繳存住宅物業管理儲備金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使用
第九條住宅物業管理儲備金的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的原則。發生以下情況的可以使用物業管理儲備金:
(一)后期物業管理費用不足的;
(二)公共部位、設施設備需緊急維修的。
第十條住宅物業管理儲備金用于公共部位、設施設備緊急維修,應為存在危及房屋安全、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緊急情況,。
第十一條用于公共部位、設施設備緊急維修使用住宅物業管理儲備金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發生緊急情況需立即維修的
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并立即安排維修,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督,同時報居委會(社區)、街道(鄉鎮)。事后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公共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情況報告、資金預算、實施方案和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證明;經業主委員會、部分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居委會(社區)、街道(鄉鎮)、住建等部門驗收合格后,由業主委員會借支,待維修資金撥付后償還。
(二)發現安全隱患需維修的
1、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公共部位、設施設備的現狀情況報告、資金預算、實施方案和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證明;
2、經居委會(社區)、街道(鄉鎮)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現場認定;
3、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核同意后,邀請部分業主參與監督實施并及時報告情況;
4、實施完成后,經業主委員會、部分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居委會(社區)、街道(鄉鎮)、住建等部門驗收合格后,由業主委員會借支,待維修資金撥付后償還。
第十二條住宅物業管理儲備金用于彌補后期物業管理費用不足的,須為出現小區原物業服務企業非正常退出而新物業服務企業沒進駐情況。
第十三條用于彌補后期物業管理費用不足申請使用住宅物業管理儲備金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就保證小區基本管理服務要求,提出資金預算報告及在30日內選聘新的物服企業方案;
(二)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簽字同意;
(三)報居委會(社區)、街道(鄉鎮)審核及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核認定后予以列支。
第十四條下列費用不得從物業管理儲備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公共部位、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住宅公共部位、設施設備,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公共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按月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物業管理儲備金賬目,并每年至少一次將資金使用情況向業主公示。業主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可以要求復核。
第十六條住宅物業管理儲備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住宅物業管理儲備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并接受區財政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按照區財政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物業管理儲備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違反住宅物業管理儲備金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