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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增強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投放信心,防止企業資金鏈斷裂,消除區域金融安全隱患,穩定我縣經濟金融形勢,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縣企業應急風險基金(以下簡稱應急風險基金)。
第二條應急風險基金是由縣財政局牽頭設立(可吸收縣域內企業協會、商會、民間資本入股),用于經縣政府批準扶持的符合條件的專門用于企業貸款資金調頭的專項基金,應急風險基金首期本金為2000萬元,以后待條件成熟再適時增資。
第二章適用對象及條件
第三條應急風險基金適用對象為在縣境內注冊設立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商業企業、物流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及其他符合我縣產業政策的企業。
第四條申請應急風險基金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導向和縣產業鼓勵發展范圍;
(二)企業資產負債率不超過65%;近三年平均稅收不低于所需資金的三分之一、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
(三)企業符合貸款條件,銀行同意繼續發放貸款并同意簽訂四方協議。
(四)企業應有相應的反擔保或抵押措施。
(五)特殊問題實行“一事一議”。
第三章應急風險基金的申報及運作
第五條應急風險基金由縣財政局(金融辦)負責管理,在銀行開設“縣企業應急風險基金”帳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六條企業需填寫應急風險基金申報表并附近三年經稅務部門確認的納稅證明,向縣金融辦提出申請,縣金融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與相關單位簽訂協議。如無異議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如有異議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給申報企業。
第七條應急風險基金采取有償使用方式,申報企業需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支付應急風險基金使用費,所得各項收益計入應急風險基金本金進行滾存使用。
第八條對未按協議規定期限給企業發放貸款的銀行,縣政府將根據實際情況轉移該銀行的財政性存款。
第九條優先支持上市后備資源企業,優先支持在縣內銀行貸款的企業。
第十條由縣內企業協會、商會推薦的企業,其調頭資金由協會、商會按1︰1比例和政府風險基金同步到位。
第十一條單個企業調頭資金為企業當期還貸資金的5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特殊情況提請縣政府“一事一議”。
第十二條縣金融辦由專人負責資金借出、回收管理工作,確保應急風險基金的安全良性使用。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應急風險基金所得收益包括調頭資金使用費收入、各項存款利息收入。應急風險基金收益全部用于充實基金池,待達到一定規模后,經縣政府批準用于彌補銀行發生的貸款呆賬損失。
第十四條縣財政局、審計局負責檢查、稽核應急風險基金的日常財務賬目及各種會計報表,保證財務賬目的真實、準確、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