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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我區城鄉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統一規劃實施保障,結合被征地農民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區別對待,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老農保、被征地農民保障三者銜接為一體,根據中央和省市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對參保城鄉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區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凡戶籍在本區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未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十二個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領。區政府根據省政府調整情況,結合我區城鄉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一是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二是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最低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選擇繳費標準檔次100元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選擇繳費標準檔次200元以上的每提高一檔增加補貼5元,最高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85元。三是對城鄉重度殘疾人,城鄉低保戶,城鄉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并發癥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為其代繳100%的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即每人每年100元)。四是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45~59周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在每人每年繳費補貼的基礎上,再增加20元繳費補貼。
五、建立個人賬戶
建立每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我區按此標準執行。
(二)被依法征收農村耕地,被征地后農戶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全區人均耕地0.143畝/人的在冊農業人口(土地由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按戶人均耕地面積計算;土地由村(組)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按全村(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具體由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被確認為被征地對象且年滿6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金80元。
(三)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存款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劃入社會統籌基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一)參保人年滿60周歲、按規定繳納參保費,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體、退休、退職待遇的城鄉居民,在辦理待遇享受核準手續的次月起可以按月享受規定的養老金待遇。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體、退休、退職待遇的本區戶籍的城鄉居民,不需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指在同村或同社區居住的:兒子、兒媳、未婚女兒、招婿上門的女兒和入贅的女婿,不包括嫁出去的女兒)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標準不低于補繳時的當年最低繳費標準。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部門不得擠占、挪用。
九、基金監督
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或社區范圍內對村或社區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管理服務
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應建立參保檔案,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推行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各鎮(街)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城鄉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村(社區)經辦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設備,充實工作力量,確保工作經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
十一、相關制度銜接
已參加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待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的辦法出臺后貫徹執行。
十二、本辦法適用于市區亭江鎮、鎮和羅星街道(瑯岐鎮可自行參照執行)。
十三、本辦法由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