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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進一步推動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助推科技型企業做大做強,根據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創新貸款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是用于支持本區科技發展的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中小企業創新和企業技術進步,鼓勵企業利用金融機構等社會資金加大科技投入,推動產業發展。
第三條貼息資金從當年的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列支,如遇預算執行完畢,則根據企業申報時間,依次納入下一年度操作。
區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研發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科學技術局)負責項目的審核及重大事項的決策等。
第四條區研發資金領導小組選擇市內的部分銀行作為企業申請貸款貼息的協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
企業在其他銀行辦理貸款的,經區研發資金領導小組審議認可并簽訂合作協議后,可增設為協作銀行。
第二章貼息條件與方式
第五條貼息資金適用對象為稅收歸屬本區的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實施的科技項目(含技改項目)。
申請貼息資金的企業,應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制度、良好的經營業績、沒有逾期未還銀行貸款的記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經市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
(二)獲得過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以及省“6·18”專項資金資助企業;
(三)符合《區鼓勵軟件產業發展暫行辦法》(政[]106號)第三條規定的軟件企業;
(四)經區政府認定的“總部型企業”和“上市后備企業”。
申請貼息資金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科技產業扶持導向:
1.光電、光伏等高新技術產業;
2.電子信息、物聯網、工業設計、軟件開發、動漫游戲、電子商務、服務外包、生物與新醫藥、農產品深加工、新材料、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
3.區政府根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認定的其他科技產業。
(二)科研產品或技術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高技術、高附加值,可迅速進入批量生產和產業化階段。
第六條在同等條件下,以下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一)納入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以及獲得省“6·18”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
(二)按照《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中組發[]28號)(簡稱“千人計劃”)、《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委辦[]2號)、《市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委辦發[]21號)要求引進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和市《關于加快建設人才創業港,大力引進領軍型創業人才的實施意見》(委辦發[]22號)(簡稱“雙百計劃”)要求引進的領軍型創業人才領銜的科技計劃項目;
(三)面向本區主導產業、特色產業生產配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實施的科技項目;
(四)納入本區組織的銀企校對接活動的科技項目。
第七條為確保貼息資金的高效率運作,申請貼息資金補助的企業除應滿足上述實質要求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原則上一年只能申請一個項目;
(二)有項目尚未按規定要求驗收的,不得申請新項目。
第八條科技創新貸款貼息實行按年度全額貼息或部分貼息。貼息額度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計算標準(當實際貸款利率低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時以實際貸款利率為計算標準,以下簡稱“貼息標準利率”),根據當年區財政預算安排以及項目技術質量水平、資金落實情況、創新能力、市場潛力等狀況綜合評定。
每個項目貼息總額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且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貼息期限自貸款之日起兩年。
第三章貼息資金的申報與撥付
第九條企業申請貼息采取事先申報、事中監控及事后兌現的方式。
(一)事先申報。企業事先向區研發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資料(包括:《企業貸款貼息申報表》、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項目可行性報告、近期財務報表、資金使用計劃等),區研發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本辦法第四章第十條的規定,組織專家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并報區研發資金領導小組確認后,通知協作銀行對企業貸款申請進行評審,銀行評審通過后,予以放款。
(二)事中監控。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后應嚴格遵守資金使用規定,主動接受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和貸款銀行對每筆提款和資金流向的監管,研發項目應獨立核算、實行專戶管理。
(三)事后兌現。企業償付了相應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后,憑《企業貸款貼息申報表》、銀行出具的企業資金使用評價及獲得貸款和償付利息的有關資料向區研發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貼息;區研發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打分,確定貼息額度,上報區研發資金領導小組,經批準后給予兌現。
第四章評審規則
第十條區研發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貼息資金申請的專家評審工作。從市科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領域的3名技術專家、2名財務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申請項目進行技術評審與財務評審,并邀請區審計、監察等部門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評審形式為實地考核、會議驗收、綜合評分。
第十二條區研發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評審委員會專家對申請貼息資金的企業進行實地考核,主要是對項目貸款合同書規定的技術內容進行考核與評價。
第十三條會議驗收是指評審委員會專家采用會議形式,聽取企業對項目執行情況、合同書規定指標完成情況、貸款資金使用去向的介紹,通過查閱申報材料、質詢等程序,對項目的技術內容與財務執行情況進行驗收與評價。
第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專家根據實地考核、會議驗收情況,參照《區科技創新貸款貼息資金項目驗收評分表》的標準,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分。
評分采取百分制,其中:技術評審(科技創新指標)占60%,財務評審(資金使用情況)占40%。由評審委員會專家進行單人獨立評分后,取平均分值,即為驗收項目的最終綜合評分。
評審委員會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或挪用擠占貸款資金情況的,將終止評審、不予貼息,且兩年內不再接受該企業貼息資金的申報。
第十五條區研發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貼息標準利率、項目綜合評分,按下列原則確定貼息額度,提交區研發資金領導小組審定:
(一)項目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以貼息標準利率的100%為標準,根據貸款數額、期限,計算得出貼息額度;
(二)項目綜合得分80-89分的,以貼息標準利率的85%為標準,根據貸款數額、期限,計算得出貼息額度;
(三)項目綜合得分70-79分的,以貼息標準利率的70%為標準,根據貸款數額、期限,計算得出貼息額度。
(四)項目綜合得分70分以下的,不予以貼息。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區研發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貼息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檢查監督,堅持公正受理、擇優扶持、專款專用原則,確保貼息資金落到實處。
第十七條項目承擔企業應保證該項貸款全部用于企業自身的研究、開發、生產,并隨時接受放貸銀行、政府及政府委托機構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