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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筍竹城工業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促進其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對工業區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收、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筍竹城工業區內的所有企業。市其它工業區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建設與管理
第四條工業區的開發與建設,必須按照批準的工業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五條工業區內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清潔生產、節能降耗、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第六條工業區規劃范圍內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由中國筍竹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筍竹城管委會)根據土地用途、投資規模、創新能力、產值和稅收貢獻等情況,確定地塊產業準入類型、用地規模及其他用地條件。項目業主經國土資源部門公開出讓程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土資源部門與受讓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實施供地。
第七條工業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征得筍竹城管委會的同意,并辦理相關立項、用地、規劃、建設、環保等手續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取得工業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投資者,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期限和條件開工建設。
第九條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性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和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按照《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綜〔〕199號)等規定執行,不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要求的項目,不予供地或對項目用地面積予以核減。
(一)投資強度按《省工業項目投資強度與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綜〔〕58號)規定執行。
(二)容積率:按《省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容積率控制指標》不同企業執行不同標準。
(三)建筑系數≧45%。
(四)綠地率≦20%。
(五)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比例≦7%;且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0%。
第十條禁止改變工業園區內出讓宗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的建設用途;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第十一條工業區內的建筑工程平面布置圖、立體效果圖和施工圖須經筍竹城管委會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審定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工業區內的道路規劃、建筑距離及高度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工業區規劃要求。建筑物退讓必須同時滿足間距、消防、抗震、防汛等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工業區的公共基礎配套設施及環境建設由筍竹城管委會組織規劃和實施。工業區內的綠化、給排水及公共衛生由筍竹城管委會統一協調管理。企業在工業區內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標識應當征求筍竹城管委會意見后,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準入與退出
第十四條進入工業區的企業或項目,應當符合工業區產業發展規劃,有相應的資金保障,且資金來源明確,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二)符合縣域產業發展規劃;
(三)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四)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一定的投資、稅收和就業貢獻。
第十五條申請進入工業區的企業或者項目,應當向筍竹城管委會提交下列材料:(一)企業或者項目入工業區申請書;(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三)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以及其他投資者身份證明材料;(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前置審批項目批文或者生產經營許可證;(五)其它應提供的資料。
第十六條凡符合條件申請入工業區的企業或項目,由筍竹城管委會組織會審同意后與投資者簽訂投資協議書或項目建設合同書。若投資者違反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則按原價收回所批土地并廢除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經筍竹城管委會組織會審準予進入工業區的企業或項目,憑筍竹城管委會出具的會審意見,報市項目評審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后,向市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立項、用地、規劃、建設、環保等手續。
(一)筍竹城管委會經辦事項:1、與投資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2、協助企業依法辦理用地相關手續;3、按用地意向測量繪制擬用地紅線圖;4、根據工業區總體規劃,對入工業區企業的平面布置圖、建設施工圖進行初審,并簽署企業廠房設計審核意見。
(二)發改局經辦事項:根據企業提供的用地意向書、項目可行性報告、市項目評審領導小組批文辦理項目立項批準書。
(三)城鄉規劃局經辦事項:根據企業提供的平面布置圖、建設施工圖,依照有關政策法規進行審查批準,辦理規劃許可。
(四)建設局經辦事項:根據企業提供的廠房建設施工單位中標書、監理及施工合同,辦理安全許可證、質量監督手續,簽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國土局經辦事項:項目建設用地許可審批。
(六)環保局經辦事項: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核。
第十八條工業區內的企業必須在《用地合同》約定的動工日期(不得超過6個月)動工建設;超過六個月未動工建設的企業,須繳納地價款50%的土地閑置款;超過《用地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二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終止《用地合同》,無償收回供地;自簽訂《用地合同》之日起三年內不投產的(用地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無償收回已出讓的土地,并收回已發給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或以料抵工拆除。
第十九條工業區內的企業生產經營期未滿8年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工業企業須按土地開發成本價補足地價款。
汽車4S店企業用地須按市政府規定的該區域商業服務用地基準地價或土地開發成本價取高值為出讓底價,進行公開出讓。
第二十條經筍竹城管委會組織會審不予或者暫緩入工業區的企業或者項目,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其進入工業區的立項申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其進入工業區的注冊或變更登記申請。
第二十一條工業區內的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向筍竹城管委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二十二條工業區內的企業或者項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關閉、整改、轉產或遷出工業區:(一)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開辦的企業或項目;(二)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建設內容、規模和控制指標的企業或項目;(三)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或項目。
第二十三條工業區內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鼓勵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工業區內的企業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統籌,執行國家有關勞動用工、勞資福利的規定,實行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工業區內的企業和建設項目按照規定應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由筍竹城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市政府有關部門優先為工業區內的企業申報中央、省、市各種專項資金支持。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為完善工業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供持續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積極為工業區內的企業引入投資、金融、電信、郵政、供電、供水、中介等配套服務提供方便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