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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縣城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確保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維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范圍內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以及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包括:體現園林地貌創作的土石方工程、園林筑山工程(如疊山、塑山等)、園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園林景觀照明工程、園林道路鋪地工程、植物種植工程(包括種植樹木、造花壇、鋪草坪等)。
第四條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綠化建設項目施工及管養的日常監督,縣園林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施工和驗收前的管養督查、技術指導、驗收交付使用后的管護工作。
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必須委托持有資質證書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承擔,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其資質和核定的經營范圍承包園林綠化工程。
第六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組織施工,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持施工許可證、規劃許可證,工程施工和監理相關資格證書、中標通知書、經審查的施工圖紙設計文件及其它相關資料到縣園林所備案,未按規定提交上述材料的縣園林所將不參加驗收并接管。
第八條建設單位對項目施工工期、工程質量、安全施工、建設后期綠化管養實行全程監管;要求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嚴格依照圖紙施工和監管,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對人員到位到崗情況建立臺帳,做好日常記錄。
第九條實行監理的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必須由具有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監理工程師應按照監督計劃定期與不定期的對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及所有原材料質量進行巡查和抽查。對重要的栽植材料、園林建筑、構筑物、假山疊石的基礎、主體等重要分項工程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條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必須按質監計劃依照以下階段、程序進行監督檢查,縣園林所不定期督查:
(一)種植土方工程(含填土方、清廢土、客土、地面平整);
(二)放樣、挖穴、基肥;
(三)綠化材料的規格質量及種植效果;胸徑:地面以上1.3米處的直徑,米徑:地面上1米處的直徑,地徑:一般指地面上0.3米處的直徑,不得使用砍頭樹。苗木進場時必須有檢疫報告,檢疫不合格的一律不準進場,由建設單位通知監理、園林所、參加苗木初驗,沒有履行苗木初驗的縣園林所將不予接管;
(四)竣工工程的質量等級核驗。凡涉及設計變更、材料代用以及隱蔽工程,建設單位應事先抄送縣園林所備案。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圖紙完成園林綠化工程全部設計和合同約定,達到使用要求后,可以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申請竣工驗收(或綠化完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園林所等單位(項目)組成驗收組依據施工圖紙和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驗收,未按圖紙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的不予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苗木種植完成后由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報送管養、施肥計劃并送一份至園林所,園林所有責任協助建設單位加強管養監督,缺、死株的苗木及時補植更換,在監管過程發現施工單位管養不到位的立即進行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接到通知后沒有行動的由縣園林所代為實施管養,所用經費按每平方米3.5元由施工方承擔并交付給園林所。
第十四條綠化工程綠化完工驗收合格,經一年生長周期養護且養護合格后方可進行綠化工程移交。
第十五條由建設單位向園林管理部門遞交移交申請報告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園林所等單位進行移交驗收。
第十六條移交驗收核驗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必須限期整改,直至合格,所發生的費用由施工方承擔。未經核定等級或檢驗等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由政府采購指定的綠化施工隊伍施工種植時執行本辦法。
第十八條縣園林所要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強對公園、綠地綠化及附屬設施的維護和保養;對所負責管養的區域綠化除草、修剪、施肥、打藥、澆水等按管護標準進行管養;加強對在建綠化工程的質量督查,及時制止不按規范要求施工的行為。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