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關于市調節基金監管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政府宏觀調控市場物價的能力,確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國家發改委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扶持重要商品的生產和流通,保持生活必需品價格基本穩定,對市場價格進行有效調控而設立的專項基金。其征收使用的基本原則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含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非稅收入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他有納稅行為的單位,均為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對象。
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標準:
(一)工業、商業、金融、保險、物資、供銷、外貿、建筑、裝潢、醫療、石油、煙草、郵政、通信、電力等,按經營收入總額的1‰征收;
(二)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除外)買賣中,房地產企業按建筑面積住宅房每平方米3元、營業房每平方米6元標準征收;二手房交易按同樣標準征收;
(三)從事證券業務的單位,按傭金的5‰征收;
(四)飲食業、文化娛樂業、桑拿服務業、美容美發、賓館酒店、中介服務機構,按營業額的5‰征收,除此之外的其他服務業按1‰標準征收;
(五)煤炭行業,按銷售每噸原煤2元標準征收;
(六)旅游景點,按門票收入總額的5‰征收;
(七)從事貨物運輸的車輛,按每噸每月3元標準征收,從事旅客運輸的車輛,按每座每月0.5元標準征收,出租汽車按每輛每月5元標準征收;
(八)加油站按每臺加油機每月30元標準征收;
(九)有非稅收入的行政事業單位,按非稅收入的3‰征收(除政府基金和代管資金外);
(十)對財務賬目不健全的單位和個人,按稅務部門核定的營業額(銷售額)依照上述各業比例征收。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每月不足5元的,按5元標準征收。
第五條下列經營收入暫時免征價格調節基金:
(一)經營蔬菜、鮮奶、生豬、豬肉及糧食、食用油的企業銷售收入;
(二)經營居民生活用煤、用氣(煤氣、液化氣)的企業銷售收入;
(三)中、小學校從事勤工儉學的經營收入;
(四)民政福利企業的經營收入;
(五)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確有困難的企業或個人的經營收入。
第六條價格調節基金采取委托代征的方法征集,每年年初由基金辦與代征單位簽訂代征協議書,確定代征相關事項和獎勵辦法。
(一)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工商企業(含外資、個體私營企業)委托市國稅局代征;
(二)凡繳納營業稅的經營服務企業(含外資、個體私營企業)委托市地稅局代征;
(三)商品房買賣中、房地產企業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含二手房交易),委托市行政服務中心代征;
(四)煤炭行業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委托市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代征;
(五)客貨運輸業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委托市公路運輸管理所代征,出租汽車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委托市城市客運管理所代征;
(六)加油站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委托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代征;
(七)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委托市財政局代征。
第七條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由分管物價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市物價局局長任副組長,市行政服務中心、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煤行辦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基金辦),基金辦設在市物價局,基金辦主任由市物價局局長兼任,基金辦負責日常工作。
(二)價格調節基金采取先征后用、滾動使用的方法,各代征單位統一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專用繳款憑證,實行電腦打票,所征基金直接繳入市財政設立的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儲存,由財政部門按《政府性基金暫行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專款專用。
(三)動用或免征價格調節基金,必須由使用或免征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相關證明資料,由代征單位負責管理和初審,經基金辦審核后,報領導小組審批,重大事項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代征單位依據基金辦下發的免征通知單給予免征。
(四)基金辦應定期或不定期提出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建議,檢查基金使用情況。市價格、財政部門每年對價格調節基金征集單位征集情況進行聯合檢查并形成報告上報領導小組。市審計、財政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第八條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平抑突發性的食品價格波動和節日期間的主要副食品價格;
(二)開發、支持“菜籃子”工程建設;
(三)扶持建立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副食品專項物資儲備。
第九條各代征單位所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均應按月如期上繳。
第十條基金辦日常管理所需的工作經費和代征單位的代征手續費,經領導小組研究審批后,按實際征收額的一定比例撥付。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并提出實施意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