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鄉鎮住房抵押貸款監管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管理,防范貸款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關于開展城鄉一體發展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范圍內依法擁有農村住房(包括集體土地、農民集中居住區國有劃撥土地的住房,下同)權屬證書的農村居民以農村住房抵押擔保方式申請貸款發生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抵押貸款,是借款人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愿意以自有農村住房作為抵押物的一種借款擔保形式。
第二章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的簽訂與登記
第四條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由擁有農村住房所有權的借款方提出申請,并向金融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抵押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三)抵押人(共有人)對抵押物的權屬狀況、抵押狀況、同意處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諾;
(四)抵押人(共有人)對抵押房屋處置后本人及其所撫養或扶養、贍養家屬有安居之處的承諾,且該承諾應該有抵押人所在村簽署的情況事實的意見;
(五)抵押人(共有人)對抵押房屋不存在權利瑕疵的情況說明;
(六)土地所有權人(村經濟合作社)作出的同意土地使用權隨住房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同意處置、轉讓的承諾;社員(村民)大會或社員(村民)代表大會統一作出的同意住房抵押、處置、轉讓的決議,承諾和決議的內容均應當包括允許抵押房屋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在行政轄區內的農民之間進行流轉;
(七)農民集中居住區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住房由土地所在地村經濟合作社作出的同意住房抵押、處置、轉讓的證明;
(八)金融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抵押借款申請經金融機構審查同意后,簽訂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必須由借貸雙方及房產共有人簽名(章)。
第六條抵押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后,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七條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應當由抵押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抵押登記申請書及抵押人、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四)被抵押住房所屬的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五)登記機關認為必需的其他資料。
共有房屋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八條下列房屋不予以抵押權登記:
(一)權屬有爭議的;
(二)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的;
(四)已列入規劃征地拆遷范圍的。
第九條經審查,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抵押當事人。
第十條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一條房屋抵押權自抵押權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以出租房屋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抵押權利憑證交由抵押權人保管。復制件由抵押權人送借款人所在鎮鄉、街道和村備案。
第十四條抵押權人應經常檢查抵押農村住房狀況,對被拆遷、出售、贈與或再抵押的,應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權變更或者注銷抵押權登記。
第三章農村房屋抵押貸款合同糾紛的解決
第十六條抵押貸款合同到期而抵押人不能如約歸還貸款,或者發生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應當按照與抵押人的預先約定或者與抵押人新達成的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款項受償。
第十七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依法行使抵押權。
第十八條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以變賣抵押物所得款項受償的,應當與抵押人、買受人就抵押物價格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九條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以拍賣抵押物所得款項受償的,應當與抵押人共同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二十條各鎮鄉(街道)金融支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農民住房抵押貸款糾紛的調解、處置,縣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指導、協調工作。
第二十一條當借款人不能如約歸還貸款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不成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應及時告知當地鎮鄉(街道)金融支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鎮鄉(街道)金融支農工作領導小組召集當事人和國土、房管部門等相關單位成員到場,對住房抵押貸款糾紛進行調處。
第二十二條鎮鄉(街道)金融支農工作領導小組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幫助當事人達成在雙方約定時間內歸還貸款本息、在征得抵押權人同意或交易價格能滿足債權的情況下同意流轉農村住房的協議。調解協議書應當有雙方當事人和調解人員的簽名,并督促當事人如約履行。
第二十三條如經過調解,當事人仍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糾紛案件做好司法調解和審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對金融機構在農村住房抵押出現不良貸款時,不追溯相關登記機構的登記行為。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農村住房抵押案件時,應及時發函將基本情況告知國土、房管部門,同時抄送所在村、鎮鄉(街道)以及縣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土、房管部門應支持并協助人民法院對抵押的農村住房進行裁決,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對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農村住房,只要符合流轉條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處分。條件成熟時,也可由國土部門優先辦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或積極申借款人不能如約歸還貸款本息且其農村住房經調解同意流轉或被法院拍賣強制執行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第四章農村抵押房屋抵押權的實現
第二十九條對經協商、調解同意流轉的協議書或人民法院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作出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國土部門可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條件:
(一)土地使用權已經登記并領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是全縣范圍內具有農業戶口的人員;
(三)變更登記必須是實現農村住房抵押權或作為被執行物處置。
第三十一條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受讓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體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經當事人協商同意流轉的協議或經鎮鄉(街道)金融支農工作領導小組調解同意流轉的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四)改變用途的,須提交規劃部門和國土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完稅證明。
第三十二條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變更登記時,受讓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二)原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經當事人協商同意流轉的協議或經鎮鄉(街道)金融支農工作領導小組調解同意流轉的協議書,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農村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四)已變更的土地使用權證;
(五)其他與變更事實相關的證明文件或批準文件。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指縣內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各國有、股份制銀行分支機構、農村合作銀行及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