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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城管委會:
為加快科技城的開發建設步伐,理順市、區財政與科技城的財政分配關系,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清華長三角研究院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及《關于科技城發展建設中有關事項的抄告單》關于“延長科技城財政封閉運行五年,時間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精神,結合現行市對區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經區政府研究,并報經市財政同意,決定對科技城實行“財政封閉運行、自求平衡”的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支范圍的確定
(一)收入范圍
按科技城規劃范圍確定,具體以市政府《關于科技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批復》為準,即:中環南路以南、中南路(新07省道)以北、三環東路以東、經三路以西,總面積約3.65平方千米,及科技城引入的注冊在科創中心內的科研單位和企業。按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劃分為:
1.上劃中央財政收入:消費稅、增值稅75%、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項收入的60%部分。
2.科技城財政收入:增值稅25%、企業所得稅40%、個人所得稅40%、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和牌照稅、遺產和贈與稅、其他收入。
(二)支出范圍
科技城的財政支出主要用于改善科技城的投資環境,重點是科技城的基礎設施建設、管委會人員的經常性支出,國內外大院名校的引進支出及相關投入,以及相應的社會公益事業支出。
二、各項基數的確定
1.固定收入基數,按2003年科技城范圍內收入實績計算確定。
2.稅收返還基數,按2003年科技城范圍內實際上劃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確定。
3.支出(留用)基數,按2004年管委會人員的經常性支出定額確定。
4.上繳基數,按固定收入基數加稅收返還基數減去支出(留用)基數后確定。
5.為確保區級一般預算農業、教育、科技三項法定支出增長水平,對實行封閉運作的科技城,按區平均支出比例安排相應支出預算,由區政府提出指導性安排意見后統籌使用。
三、增收分成辦法
科技城固定收入超基數部分,實行比例分成,其中:上繳省20%,科技城留80%。上劃中央的稅收返還收入在2003年基礎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市對區確定的1:0.24執行。
四、其它專項政策
1.科技城規劃范圍內征收的教育費附加,除按規定上繳市區財政外,按鄉鎮行政區域進行分配。
2.對科技城范圍內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即:扣除土地出讓成本后的出讓金凈收益、城鎮配套設施費等政府專項資金,除規定該上繳的部分外,全額返回科技城,專項用于區內基礎設施等支出。
3.科技城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關地方性規費除上繳省級收入外,全額返還給科技城(不包括政府專項資金)。其中對科技城范圍內征收的中小學校代建費按照區政府確定的事權范圍進行分配,專項用于學校的建造。
4.涉及市級部門(單位)、市特定企業遷入科技城其收入仍屬市財政收入,具體按市財政局《關于完善市區級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補充通知》執行;對遷入的其他企業則按超基數部分參與收入分成。
5.土地出讓金收入,扣除上繳中央、省、市、區外的各項成本費用后,屬工業性投資項目全額留用;非工業用地項目由區按出讓金總額集中15%后返回科技城財政。
五、本辦法自2010年度起執行,如國家財稅政策有重大調整,本辦法則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