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體育業余訓練資金監管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業余訓練工作,強化業余訓練保障,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各種資源,積極備戰省運會,努力提高我縣競技體育水平,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體育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縣政府設立體育業余訓練扶持專項資金。為提高專項資金管理的科學性、安全性、規范性,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體育業余訓練扶持專項資金由縣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全縣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伙食補助和備戰省、市運動會周期訓練工作。
第二章伙食補助經費
第三條優秀運動員、專項教練員伙食補助。根據省財政廳、省體育局《關于調整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等人員伙食補貼標準的通知》和《關于調整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伙食標準的通知》文件精神,每年安排80萬元對我縣優秀運動員和專職教練員在正常教學期間的伙食進行補助,并以縣教體局、縣財政局共同審定后的運動員、教練員實際訓練天數為基礎按以下方式進行補助:
布局網點重點運動員伙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0元,其中8元轉入食堂賬戶抵扣其餐費金額,其余2元結轉為寒暑假集訓餐費;
普通運動員伙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8元,其中6元轉入食堂賬戶抵扣其餐費金額,其余2元結轉為寒暑假集訓餐費;
教練員伙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0元,以現金形式按月發放。
第三章運動會備戰經費
第四條備戰省、市運動會專項經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業訓網點學校器材購置、場地建設、維修等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業訓網點學校體育器材購置、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及體育器材、場地、設施維修等項目開支。對各學校上報的購置計劃,縣教體局商縣財政局根據急需必需和設備器材配備使用情況進行審定;對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須統一進行政府采購,并按中標價格在限額內進行補助。2011年安排100萬元,2012年起每年安排20萬元。
(二)外聘優秀教練員專項經費。主要用于外聘執教的專職教練員年薪開支,按月發放,年終結算。2011年安排33萬元,每人每年補助6萬元;2012年起每年100萬元,每人每年補助7萬元。由縣教體局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訂業余訓練教練員考核獎勵辦法,實施績效與工獎相掛鉤。若中途停止教學工作或離職的,自停止教學工作或離職次月起停發。
(三)教練員、裁判員專業培訓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教練員、裁判員因參加市及以上專業培訓而產生的各項開支,包括交通費、培訓費、住宿費、伙食補助等費用。2012年起每年安排10萬元,憑正式培訓文件和發票在限額內給予補助。
(四)寒、暑假運動員集訓及省內外交流(代培)專項經費。2012年起每年安排60萬元主要用于寒、暑假集訓及省內外交流運動員的伙食補貼,根據集訓、交流(代培)實際天數,按每人每天25元標準進行補助;上述人員屬業訓項目運動員的,在補助資金中每人扣減日常伙食補助400元。教練員伙食補助按每人每天30元補助,工作補貼按每人每天50元補助并由所在學校在公用經費中列支。
教練員、運動員伙食補助需在標準范圍內按實結算,不作現金補助;在集訓或省內外交流期間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培訓費等由所屬學校在公用經費中列支。
(五)引進省外優秀運動員專項經費。主要用于由市體育局認定的引進省外優秀運動員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為引進省外優秀運動員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以及引進優秀運動員的補貼。2011年安排20萬元,2012年起每年30萬。引進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如交通費、食宿費)按計劃進行申請,按實結算;引進優秀運動員的相關費用按合同要求進行撥付(合同由縣教體局制訂,市體育局認定)。
第四章補助資金的申請和撥款
第五條業訓網點學校器材購置、場地建設、維修等專項經費,由各業訓學校向縣教體局提出申請,縣教體局對各學校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審核后會同縣教體局以聯合發文的形式按國庫集中支付要求直接補助到各學校,年末結余指標不予結轉。
第六條教練員、裁判員專業培訓專項經費和省外優秀運動員引進過程中的費用,由縣教體局提交用款計劃,縣財政局審核后下達指標,按實結算。
第七條其他專項資金由縣教體局制訂補助方案,縣財政局審核后會同縣教體局以聯合發文的形式按國庫集中支付要求直接補助到各校。
第八條資金撥付以“人員支出限額內按實、項目支出合同價內按進度”為原則。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體育業余訓練扶持專項資金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社會媒體的監督。
第十條縣財政、教育體育等有關部門將對本專項資金實行不定期檢查,對下撥到學校的補助資金由所在學校專項核算。
第十一條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由縣財政、教育體育部門組織力量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弄虛作假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除追繳專項資金、取消獎補資金外,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縣教體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