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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我市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進一步提高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使用的科學性、規范性,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現場評估和專業技術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以及市乙類大型醫用設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市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專家在市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專家和專家庫的管理、抽取與使用工作。
第四條評審專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負責、廉潔公正;
(二)了解并熟悉大型醫用設備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三)在本專業有較深造詣,其中:1.設備管理專家: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現任設備科負責人;2.醫院管理專家: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負責大型醫用設備的分管院長,且從事醫院管理工作3年以上;3.放射科專家: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具有副高級以上放射專業技術職稱;4.臨床醫學專家:具有相關資質的心臟介入或周圍血管介入類專家,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能按要求承擔和完成市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現場評估和專業技術評審工作;
(五)在擔任專家期間,不得在相關大型醫用設備生產、經營企業中任職(含兼職或顧問);
(六)個人執業經歷中無違規違紀記錄;
(七)身體健康,在職在崗,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八)市評審委員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評審專家分臨床醫學、放射科、醫院管理、設備管理四類。原則上每個學科類別的評審專家人數不少于10人;專家庫人員組成按行政區劃分配為每個縣(市、區)不少于5人,市級醫療單位不超過12人。
第六條評審專家以推薦方式產生。被推薦的評審專家需如實填寫《市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醫療機構評審專家推薦表》(見附表)。
第七條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經我局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示期內對被推薦人無異議的,經市評審委員會審核同意后,作為我市評審專家庫成員。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列條件,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的其他條件的專家,經市評審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作為我市評審專家庫成員。
評審專家聘期為兩年。
第八條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市評審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專家變動情況,對評審專家任職資格、專家庫組成等進行調整。
第九條評審專家資格每年進行一次復審。符合條件并通過復審的可繼續聘用;對不符合條件或未通過復審的將不再聘用。
第十條市評審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公開專家庫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現場評估和專業技術評審專家抽取應在評審委員會的現場監督下進行,人數應為奇數。
第十二條抽取所需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評審需要多抽取一定比例的候補評審專家,并按先后順序排列遞補。評審專家抽取結果以及通知專家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以備后查。
(一)現場評估專家
CT、MRI現場評估專家組由5名專家組成。市衛生局1名;醫院管理專家1名;設備管理專家1名;放射科專家2名。
DSA、LA等其他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現場評估專家組由5名專家組成。市衛生局1名;醫院管理專家1名;設備管理專家1名;放射科專家1名;臨床醫學專家1。
CT、MRI專業技術評審專家組由7名專家組成。市衛生局2名:組長葉向陽,副組長徐素艷;其余5名從相關專業抽調,分別為醫院管理專家1名;設備管理專家2名;放射科專家2名。
DSA、LA等其他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專業技術評審專家組由9名專家組成。市衛生局2名:組長,副組長;其余7名從相關專業抽調,分別為醫院管理專家1名;設備管理專家2名;放射科專家2名;臨床醫學專家2名。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原則上應當在評審工作開展前一天進行抽取。遇特殊情況,經市評審委員會同意,可以適當提前,但最長不超過兩天。
第十四條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不得對外泄漏被抽取的評審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依法對醫療機構提出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申請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評審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評審專家應嚴格按照技術評估標準的規定,對醫療機構的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申請進行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
(二)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參評醫療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收受、獲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透露評審過程及與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一)評審專家所在醫療機構申請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
(二)評審專家及其利益相關人與申請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醫療機構存在利益聯系的;
(三)評審專家及其利益相關人與大型醫用設備生產經營企業存在利益聯系的;
(四)市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并記錄:
(一)被選定為某項目并且已接受邀請的評審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評審工作的;
(二)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四)違反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相關詢問的;
(六)在不知情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政策規定的;
(七)市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故意并且嚴重損害申請醫療機構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評審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評審工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審結果的;
(五)以現場評估或專業技術評審名義從事有損評審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以不正當化手段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有關管理規定的;
(八)市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累計有兩次不良行為記錄的,取消其一年以上評審專家資格;累計有三次以上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不得再從事相關評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市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委員會不按有關規定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該次評審無效,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市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行為不正當干預評審工作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評審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評審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評審項目的醫療機構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