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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程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境內從事建筑工程收購未稅沙石、粘土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為資源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其資源稅的代扣代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沙石、粘土資源稅適用稅額為每立方米0.5元,因其他用途而開采的沙石、粘土(包括從河道挖掘河沙)資源稅適用稅額為每立方米2元。
第四條本辦法所列的沙石、粘土系指“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第九類“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第五條沙石換算比例為:
沙:1立方米=1.4噸
石:1立方米=1.8噸
第六條資源稅計算公式:
應扣資源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數量×單位稅額
第七條扣繳義務人收購沙石、粘土時,應向供應方索取《資源稅乙種管理證明》(附件2),無《資源稅乙種管理證明》的,應于向供貨方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首次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履行扣繳資源稅義務。
第八條扣繳義務人不能準確核定應稅沙石、粘土使用數量、正確計算稅款的,主管地稅機關按下列辦法核定其收購使用數量并計算資源稅額:
㈠根據工程預算書中沙石、粘土使用數量和工程形象進度核定資源稅,工程竣工后,按工程決算書中沙石、粘土使用數量進行資源稅清算。
㈡對下列建筑物,也可參考2003年省建筑工程、裝飾工程消耗量定額,2004年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按以下標準核定:
1、小高層(框架結構)
沙石資源稅應納稅額=建筑面積×0.56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
2、多層(框架結構)
沙石資源稅應納稅額=建筑面積×0.67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
3、多層(磚混結構)
沙石資源稅應納稅額=建筑面積×0.85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
4、道路橋梁
砼(鋼混結構)沙石資源稅應納稅額=工程量(立方米)×1.37×0.5元/立方米;
5、6%水泥結沙石墊層
應納稅額=工程量×1.43×0.5元/立方米。
㈢其它建筑工程先按開票金額的0.3%核定征收沙石、粘土資源稅,待工程竣工后,根據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資源稅清算。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應于扣繳資源稅的次月15日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解繳代扣稅款,或者于開具發票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工程完工后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從事建筑工程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收購使用《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列舉名稱的礦產資源粗加工產品時,應取得《市地方稅務局礦產資源粗加工產品已扣繳資源稅證明單》(附件3),否則應視同收購未稅礦產品,履行扣繳資源稅義務。
第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或不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原都文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