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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現代農業投資項目管理工作,保證項目質量,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按照投資項目審查工作領導小組第8次會議紀要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境內通過土地流轉形式從事規模種植、養殖、觀光休閑的農業投資項目,一律按照本辦法管理。對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的項目,繼續按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審查管理。
第二章項目管理機構
第三條投資項目審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全縣農業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小組下設現代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辦公室設在縣農業局,辦公室主任由縣農業局局長兼任。
第四條項目辦是全縣現代農業項目管理的牽頭單位,對全縣現代農業項目管理工作負總責。工作職責是:制定全縣現代農業項目管理辦法;對經縣政府審查通過的現代農業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為建設單位協調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各鎮人民政府(景區管理局)是本轄區現代農業建設項目的具體責任單位,對領導小組負責,接受項目辦的指導和檢查。
第六條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完成本單位承擔的工作任務。
縣發改委負責現代農業項目的備案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現代農業項目的環評審查工作;
縣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負責現代農業項目的規劃審查工作,對鎮人民政府(景區管理局)反映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縣國土局負責現代農業項目用地的核查工作,對鎮人民政府(景區管理局)反映的違法用地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縣水務局負責現代農業項目的水利設施防護評價和防洪排險審查工作;
縣工商局負責現代農業項目建設單位的驗資和工商關系注冊;
縣國稅局、地稅局負責現代農業項目建設單位的稅務關系登記。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七條申報條件。
(一)項目建設單位工商注冊資金必須在500萬元以上,在境內注冊成立農業類項目發展公司,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稅費必須在繳納。投資建設的農業項目必須符合農業產業發展總體規劃。
(二)農業項目投資規模不低于500萬元,種植業項目畝投資強度不低于5萬元,觀光農業項目畝投資強度不低于10萬元,養殖業項目畝投資強度不低于30萬元。鼓勵和支持高標準、規模化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農業項目投資標準由項目辦根據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每2年重新修訂一次。
第八條申報程序。
(一)項目建設單位持項目建設申請書、項目建設單位基本情況(企業法人登記證或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三級以上資質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向縣政府提出申請。
(二)縣政府對項目申請初審后,批轉至項目辦,由項目辦制訂《現代農業項目審批表》,連同項目單位相關資料發至相關鎮人民政府、景區管理局(渭河現代農業示范區的項目還應到渭河現代農業示范區管委會)、縣發改、國土、環保、建設、水務、土地流轉管理中心分別進行審核。
(三)相關鎮人民政府、渭河現代農業示范區管委會、縣國土、建設、環保、發改、土地流轉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項目辦;由項目辦對各單位審核意見進行匯總,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專題研究后,上報領導小組審查。
第四章項目評審
第九條現代農業項目評審工作嚴格遵照投資項目審查辦法執行。項目辦負責項目的管理、資料收集和各種報表、數據的匯總工作。
第十條項目通過領導小組評審后,項目辦依據投資項目審查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紀要,向項目所在鎮政府(景區管理局)通知辦理土地流轉手續,向建設單位下達建設通知。通知必須注明項目建設地點、內容和期限。
辦理建設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項目建設規劃(項目設計規劃圖、效果圖);
2.項目實施方案(建設期限、建設規模、建設內容、資金來源、投資計劃、建設進度、保障措施等)。
第五章建設與監督
第十一條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經批準建設的現代農業項目的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占一補一”要求負責補充占用耕地,或向縣財政繳納耕地開墾費統一補充。
第十二條經批準建設的農業投資項目,縣考評辦要納入所在鎮(景區管理局)的年度目標考核之中,并按有關重點項目的管理辦法進行督促、管理。
第十三條各鎮人民政府(景區管理局)對通過審批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進行監督;鎮人民政府(景區管理局)協助各相關部門對違法建設的農業項目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土地流轉工作,由項目所在鎮人民政府(景區管理局)負責協調項目建設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租賃)協議》;在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租賃)協議》中,鎮人民政府(景區管理局)作為監證方須簽字蓋章。在項目建設前,項目單位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租賃)協議》約定的標準,向縣財政繳納風險保證金。
第十五條項目建成經驗收合格后,由縣政府根據項目的規模檔次、農民增收幅度、社會效益、為企業服務質量等情況,對農業投資項目所在鎮人民政府(景區管理局)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建設通知進行建設,不得私自變更建設地點、內容和期限。未按規定動工,不能按照項目建設時限完工的項目,鎮人民政府(景區管理局)按照土地流轉辦法收回土地,并進行土地閑置處罰;不按照要求建設或擅自改變建設規模和標準的,縣國土部門依法處置。
第六章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完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辦提交項目竣工申請,由項目辦組織相關部門和所在鎮人民政府(景區管理局)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隨意增建任何附屬設施;如確需增加,需向項目辦提出書面申請,由項目辦提出復核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審定后由項目辦向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所在鎮(景區管理局)下達增建批復(一式兩份,分別送達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所在鎮存檔)。項目所在鎮按照批復內容,監督項目單位實施。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