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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村民建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村鎮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市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在全鄉范圍內的一切建設、用地活動,依照本辦法執行。
二、村民建房、用地應當安排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范圍內,下列情形不予建設:
1、基本農田。
2、省道(大興金)邊溝外緣30米,通鄉公路邊溝外緣20米,通村公路邊溝外緣10米內的土地。
3、圩堤、清坎及骨干河道兩岸控制區。
三、嚴禁填河扛土、打樁、駁岸。
四、申請建房原則:
1、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一戶多宅的必須要把多余(廢棄)宅基地交還集體。
2、城鎮居民不得向村民和農村集體購買宅基地。
3、全鄉范圍內(集鎮除外)原則上不允許新建住宅,確需新建可區別對待,鼓勵到集鎮建房置業。①兄弟之間需分居無宅基地而又不愿到集鎮建房的,應當到有村居住集中區建設,并足額預交耕地占稅和相關費用。②與子女(父母)分居及原宅基轉讓(受讓方應當符合安排宅基地條件)需改善居住環境的,必須到集鎮建房,鄉里將安排其在合適位置的非耕地上(無需繳耕地占用稅)建房。③翻建房屋如在規劃居住點上按程序申請,不在規劃居住點上不允許原地翻建,是危房不能居住確需維修的(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可以按“四原”的原則(原面積、原高度、原位置、原結構)進行維修,并繳納5000元的不違章保證金,維修結束后經驗收不違章的全額退還不違章保證金,如違章,保證金則予以沒收。
輔助用房的新翻建,按上述辦法執行。
五、村民建房用地申報程序:
1、新建房屋(有用地計劃的):①本人持身份證及復印件,申請書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初審,并出具無宅基地證明報鄉村建所、國土所。②經村建所、國土所審核后交村公示一周,無異義后由國土所上報國土局審批用地。③經批準后(核發證件)由村建所、國土所會同村委會放樣后方可施工。
2、翻建房屋:①持原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身份證復印件向村委會提出申請。②經村委會初審報鄉村建所、國土所。③經批準后(核發證件)由村建所、國土所會同村委會放樣后方可施工。
六、對符合條件建房的村民應當服從規劃,建造兩層或以上建筑必須具有設計資質單位的設計圖紙,或套用建筑圖集,立面造形裝飾必須經村建所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嚴禁無設計施工。
七、承攬建筑工程業務的原則上應具有相應資金等級應當發包方簽訂相關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含: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期、工價、付款方式、文明施工等方面,接受村建所及安全生產部門定期,不定期的檢查。
八、村建所、國土所對符條件建房的應當零距離、高效服務,對服務不佳,甚至失職、瀆職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九、違反規劃建設的村民接到停建通知后,繼續進行違章、違法建設的,堅決予以強制拆除,對拒絕、阻礙相關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辦法由村建所、國土所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