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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貼息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引導企業投資方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貸款是指:開發園區用于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企業用于產業項目建設等方面從金融機構取得的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貼息資金是指:資源枯竭城市每年中央轉移支付列支的專項資金。
貼息資金支持的原則和范圍
第四條貼息資金的安排堅持在轉型規劃中擇優扶強、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注重實效、公開透明、公正受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本著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原則,打破所有制界限,貼息資金重點支持環境治理、生態恢復、充分吸納就業、資源綜合利用、接續替代產業和多元化產業的項目。
貼息資金的申請條件
第六條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地方的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并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實施。
第七條申報企業必須在本區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從事生產經營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且已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財務核算及報賬體系。
第八條申請企業項目建設和財務管理規范,企業管理和經濟效益良好,不拖欠職工工資及為職工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各項稅費。
第九條企業申報的項目必須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投資強度不低于150萬元/畝的標準。
第十條企業申請項目必須列入資源型城市轉移資金安排計劃,且未列入其他貼息計劃之中。
貼息標準
第十一條對經審核符合貼息條件的企業項目,根據貸款合同、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貼息金額,貼息年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對投資額較大,產業帶動性強、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大的項目,可延長貼息一年。
第十二條企業項目投資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貼息100萬元,投資額每增加1億元貼息增加100萬元,以此類推貼息最高限額為500萬元。投資總額在1億元以下的項目酌情貼息。
貼息資金的申報和審核
第十三條經區發改局會同區財政局按照貼息資金使用的條件、范圍,編制貼息資金使用預算。
第十四條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項目承擔企業須向所在地發改、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發改局會同財政局初審后,上報區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企業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簡介;
2.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3.企業基本情況表;
4.項目基本情況表;
5.銀行出具的貸款意向書、貸款進賬憑證等相關資料。
貼息資金的撥付
第十五條已列入貼息資金計劃的企業在辦理撥付貼息資金時,需向區發改局、區財政局提供以下資料:
1.財政貼息資金申請報告;
2.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
3.貸款合同;
4.貸款進賬憑證;
5.支付首期貸款利息憑證;
6.相關部門出具的自有資金證明。
第十六條區發改局會同區財政局對企業報送的上述相關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后,下達撥付貼息資金文件。財政貼息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直接撥付到企業賬戶。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執行貼息計劃:
1.項目中止建設;
2.未經批準延長建設期;
3.提前歸還項目貸款;
4.企業將銀行貸款挪做他用的;
5.拒絕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或對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不配合的。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代表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承擔責任,要定期向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報告項目進度及銀行貸款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區發改局、區財政局要定期對享受貼息資金支持項目進行跟蹤檢查,及時掌握企業項目進展情況和銀行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對虛報項目,騙取貼息資金和不按規定使用貼息資金及項目實施存在重大問題的,將全額收回已撥付貼息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同時,取消該企業以后年度享受貼息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條項目竣工投產后,區發改局要按項目管理要求及時組織驗收。企業須向區發改局、區財政報送生產經營、效益、稅收貢獻及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意見等材料,區發改局、區財政據此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