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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督促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企業員工生產安全必要防護用品使用環節的管理,對違規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企業實施警告和懲戒,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鄉范圍內煤炭洗選加工、機械工貿、建筑施工等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相關站所負責實施本行業領域(企業)企業員工生產安全必要防護用品使用紅黃牌管理工作,根據在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未按規定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按本辦法認定實行紅黃牌管理。
第四條:黃牌管理。相關站所第一次檢查發現企業員工未按規定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實行黃牌管理,予以警告。掛牌警告期一個月后,企業可提出摘牌書面申請,提出申請后,在檢驗期一個月內未發現有違反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行為的,可予以摘牌。
第五條:紅牌管理。相關站所檢查發現企業員工存在未按規定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一年內累計達兩次的,實行紅牌管理,予以嚴重警告。掛牌嚴重警告期兩個月后,企業提出摘牌書面申請。提出申請后,在檢驗期兩個月內未發現有違反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行為的,可予以摘牌。
第六條:相關站所檢查發現企業員工存在未按規定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一年內累計達3次的,責令進行停產整頓。
第七條:公開掛牌,公開摘牌。掛牌、摘牌時,由鄉安委會適時在企業召開安全生產例會現場會,掛牌時企業法人(負責人)要作出書面檢查;摘牌時企業法人(負責人)要作出表態發言。
第八條:紅黃牌格式:紅牌(長度:60cm,寬度:50cm)紅底白字。黃牌(長度:60cm,寬度:50cm)黃底黑字。形式詳見附件2。掛牌位置:企業的大門上。
第九條:準備工作。6月10日底前,各企業要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2008)、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和其它有關行業標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安全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制度。內容包括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哪些安全防護用品(包括防頭部擦傷、長發被絞碾的工作帽)、從業人員(工種、姓名、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名稱)應當如何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報相關監管站所備案,并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不斷完善。同時要認真組織開展自查自糾,為從業人員配備的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加強對必要安全防護用品配發、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宣傳、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各企業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6月11日起相關站所開展專項檢查。
第十條:本辦法6月1日起實行,一年為一個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