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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新聞會
第七條凡對**縣事業的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情況和事件,需及時向國內外介紹的,可舉辦新聞會對外。主要內容:
(一)國家頒布的有關**縣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二)**縣頒布的重要部門規章和重要行業技術標準;
(三)**縣改革與發展的重大舉措及成就;
(四)局級以上評定的最新**縣科技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的內容。
第八條新聞全的審批程序:
(一)有關部門一般應在新聞會前15日向縣委宣傳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擬內容的有關材料;
(二)縣委宣傳部根據會的內容,擬定舉辦新聞會的計劃,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登記備案。
第九條新聞會由兩辦及縣委宣傳部領導主持。新聞發言人新聞,有關領導負責介紹新聞會的內容并回答記者提出的問題。
第十條新聞會涉及對外宣傳,需邀請對外新聞機構的記者參加的,由縣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并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縣屬企事業單位如舉辦新聞會,必須在舉辦日期15日前報縣政辦審核,持審核批準的批件提前7日到縣委宣傳部辦理登記手續,批準后可自行組織。
任何單位不得用**縣的名義舉辦新聞會。
第十二條縣直屬企事業單位產品上市等商業活動一般不宜舉辦新聞會。凡涉及物質產品、科技成果、技術專利等內容的新聞會,申報時應提供質量、監督、檢驗、專利等主管部門的認定書或證明書。
第二章新聞通氣會
第十三條根據**縣工作的需要,在一定范圍內向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通報情況,可召開新聞通氣會。主要內容:
(一)**縣頒布的部門規章、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二)**縣制定的工作規劃、要點和主要措施;
(三)以**縣名義組織的重大活動;
(四)各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各黨委(工委)、各部門組織的重要業務活動;
(五)經局領導批準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新聞通氣會的審批程序:
(一)有關部門須在新聞通氣會前15日向縣委宣傳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需要通報的有關材料;
(二)縣委宣傳部擬定召開新聞通氣會的計劃,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新聞通氣會由縣委宣傳部組織,縣主管領導主持,部門領導負責通報具體內容并回答記者提問。
第十六條縣屬企事業單位召開新聞通氣會,必須報送**縣縣委宣傳部備案,備案后可自行組織。
第十七條新聞通氣會不邀請境外新聞機構的記者參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做好**縣新聞宣傳工作,加強**縣新聞宣傳工作的管理,使新聞宣傳更好地為**縣改革和發展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新聞宣傳工作必須堅持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貫徹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服從和服務于黨和國家以及**縣行業的中心工作;必須堅持團結、穩定、鼓勁,以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把握正確的導向,遵循客觀、準確、及時、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三條在**縣新聞宣傳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新聞出版和**縣的保密規定,統一宣傳口徑,嚴防發生泄密事件。
第四條**縣宣傳是一項政策性強、社會影響大的工作,應嚴格審批制度,加強統一管理。
第五條根據**縣“三定”方案,**縣新聞宣傳工作由縣委宣傳部歸口管理。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各黨委(工委)、各部門和縣屬企事業單位新聞宣傳管理工作。
第三章記者招待會
第十八條凡以回答記者提問為主的事項,可舉行記者招待會。主要內容:
(一)縣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各黨委(工委)、各部門的專業性、專題性工作;
(二)在社會上有影響的有關**縣的事件或活動;
(三)**縣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重大項目或事件;
(四)各種必要的答謝活動。
第十九條記者招待會的審批程序:
(一)有關部門在記者招待會前15日向縣委宣傳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二)縣委宣傳部擬定舉行記者招待會的計劃,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記者招待會由縣委宣傳部組織,縣主管領導主持,部門領導負責回答記者提問。
第二十一條記者招待會涉及對外宣傳,需邀請對外新聞機構的記者參加的,由縣委宣傳部會同有關組織,并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縣屬企事業單位,一般不舉行中外記者招待會。個別確需舉行的,應提前15日報**縣縣委宣傳部審核批準,批準后可自行組織。
第五章記者采訪
第二十三條國內記者采訪縣領導,由縣委宣傳部會商辦公室,經領導同意后予發安排。根據采訪提綱,由相關部門提供材料。
第二十四條國內記者對各部門的專題采訪,由縣委宣傳部商相關部門領導,確定接談人員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境外記者的采訪事宜,由縣委宣傳部會同外事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商定接待采訪計劃,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國內記者采訪縣屬企事業單位,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區外記者采訪縣屬企事業單位,由各單位擬定接待采訪計劃,報本單位領導審核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任何人員原則上不得接受境外新聞機構記者的電話采訪,遇有特殊情況,縣委宣傳部與外事部門商議并報主管領導批準后,按批準口徑答問。
第六章新聞報道
第二十九條凡涉及到**縣方針、政策和發展方向等政策性比較強的報道,發表前要遵循宣傳紀律報送**縣委宣傳部審閱。
第三十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的重大政治社會事件、惡性事故、涉外和涉臺港澳事件等)的報道,要加強統一管理。**縣突發事件的報道,由縣委宣傳部歸口協調,報請縣主管領導批準或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對外報道或對外辟謠工作由縣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后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三十二條對敏感問題和突發事件的報道,應注意保持社會安定,有利于**縣事業的改革和發展。報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數字、重要情節,一定要核實清楚,并經**縣委宣傳部審閱蓋章后,方可發表。
第三十三條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各黨委(工委)、各部門舉辦的重要活動,需邀請新聞單位出席并做報道的,有關部門應提前10日與縣委宣傳部聯系,由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邀請新聞單位。
第三十四條縣屬企事業單位組織的重大新聞宣傳報道,需報送**縣縣委宣傳部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縣組織的新聞宣傳活動所需材料,由相關部門起草,縣委宣傳部或主管領導審定,有關費用由有關部門承擔。
第三十六條如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視情節的輕重,對負直接責任的有關部門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縣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縣委員會辦公室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