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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行政村進行工程建設,凡工程造價在10000元以上項目必須經村支部、村委會共同研究,并一律將研究結果報鎮政府審批。
2、鎮招標服務中心對各村上報的審批項目進行調研,考察項目的可行性,確定項目能否實施。未經審批同意不得進行施工。
3、對審批同意的項目由相關單位進行設計,計算工程量、用材量、用工量,確定項目標的。
4、對審批同意的項目由鎮農經站對外招標公告,決定招標時間、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
5、招標由鎮招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相關村的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和村會計共同參加。項目工程招標在核定標的額的基礎上,實行最低合理價中標。對未經上述招標的項目鎮農經站一律不予辦理相關財務手續。
6、招標結束后,由鎮農經站起草、簽定合同,鎮建管所負責監督工程質量。若工程投資額較大,則依據規定聘請專業人員監理。
7、工程結束后,由鎮建管所或上級有關部門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方以正式票據進行工程結算。
8、對于造價在3000至10000元的建設項目、經村兩委會研究、并由片長和駐村人員共同簽字后報農經站備案。
9、上級部門直接投資的建設項目,按上級的規定或指示精神辦理。
10、所有招標資料由農經站統一歸檔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