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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我縣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規范運作,發揮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協調和監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消防聯席會議是縣人民政府領導、監管、協調全縣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由縣人民政府消防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縣長為縣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縣公安局、監察局、發改局、建設局、安監局、工商局、文體局、教育局、衛生局、經貿局、旅游局、交通局、民政局、水利局、電力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防辦、電視臺、保險公司、消防大隊等消防聯席會議單位領導為成員。
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消防大隊,消防大隊承擔聯席會議的具體組織籌備工作。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級政府相關文件規定,消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具有以下職責:
(一)共同職責
1.根據《消防法》相關規定,有關成員單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2.根據《意見》的規定,主管單位應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要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加強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培訓,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確保消防安全。
3.各單位相關負責人要認真遵守聯席會議制度的各項制度。
(二)分類職責
1.縣公安局: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對全縣消防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依法予以裁決;在基層派出所設立消防警務室,明確基層派出所專(兼)職民警,定期組織對民警以及保安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時調整三級消防監督管理單位,修訂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評細則,督促派出所履行三級消防監管職責。
2.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投資項目管理范圍,在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過程中對項目消防措施予以審查;采取有效措施,將城鄉消防規劃、消防救援體系、消防力量建設等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3.縣教育局: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督促各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組織對各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并及時向消防工作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擬開辦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不得批準。
4.縣建設、規劃部門: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加強對城市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有關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設計和施工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建設部門不予核發簽審合格證,房管部門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不具備消防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門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房屋驗收備案證;規劃部門依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制定、修訂和實施消防專項規劃,定期督促檢查消防規劃執行情況;房管部門督促有關物業管理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建設、城管部門在建設、管理中依法保障消防設施完好、消防通道暢通。
5.縣文體局: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依法加強對本系統內監管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適時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并向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文化娛樂場所、群眾性健身等體育活動場所和舉辦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的場所,不予核發許可證等批準手續;對原已取得許可證但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場所,應督促其限期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應撤銷相關許可證;組織文化藝術團隊開展寓教于樂、群眾喜聞樂見的消防安全宣傳活動,普及消防法律知識和消防常識;配合消防部門做好對文化娛樂場所工作人員和服務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6.縣衛生局: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定期組織開展系統內各類醫院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并向消防聯席會議通報醫院火災隱患情況;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擬開辦的醫療機構等場所,不得批準開辦。
7.縣廣電局: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督促本系統內電視臺、廣播電臺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履行法定義務,發揮自身特點,廣泛開展社會性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公益宣傳,提高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對全縣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事故及時在聞媒體上通報、曝光,對重大消防工作和消防隊伍建設情況及時進行宣傳報道。
8.縣工商局: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制度建設,加強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通報消防安全隱患情況。發揮職能作用,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娛樂場所等營業性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對需要消防安全前置審批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經營單位,一律不予核發相應的營業執照;對前置許可證明失效或過期的,一律不予通過企業年檢,督促企業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9.縣旅游局:履行《消防法》規定職責。督促本行業內旅行社、旅游景點等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組織開展行業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并及時向消防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對列管的賓館、飯店未辦理消防審核、驗收手續和存在火災隱患拒不整改的,暫不評定星級酒店,已評定的,由評定機構取消其星級酒店資格。
10.縣民政局: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督促系統內福利院、休干所、慈善機構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并及時向消防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
11.縣安監局: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職能;對相關職能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消防部門處理;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等企業,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已經取得許可,經檢查發現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吊銷或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12.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督促系統內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就業教育內容,加強對企業員工和流動務工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檢查監督電焊、氣焊等特種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依法維護職工消防安全權益。
13.縣交通局: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督促本行業內汽車站等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組織對所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并及時向消防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
14.縣消防大隊:履行《消防法》、《公安部106號、107號、108號令》及《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規定的職責。認真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遵守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范情況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消防違法違章行為;制定全市消防工作規劃和工作目標;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論證,對重大火災事故進行原因調查、損失核定和責任認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對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進行建筑消防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對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消防產品和建筑裝修、裝飾材料實施監督管理;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多種形式消防隊伍進行業務指導和訓練考核;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完成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任務。
第五條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