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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街道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制,強化預算執行嚴肅性,規范財務收支行為,提高單位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強資金的安全性,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預算法》、《會計法》、《采購法》和國家財經法規以及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制定以下財務管理制度,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預算管理制度
1.預算編制的范圍:街道辦事處各部門、街道各直屬單位。
2.預算編制的要求:各部門要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編報預算,每項支出都要細化到具體項目,說明需要安排預算支出的理由。
3.預算編制的程序:預算編制按“兩上兩下”原則編報。各預算編報單位于每年10-11月份編制下年預算并報街道財政所;街道財政所審核匯總后向街道主要領導匯報,提出街道下一年預算安排草案,與各部門溝通形成初稿后,按規定程序報批。經街道黨工委集體商議確定正式稿后報街道辦事處人大工委審議,批準后以支出預算指標通知書形式下達各預算單位。
4.預算經費的編制依據:各預算單位要把依法取得的收入、財政專戶核撥的資金一并納入街道財政預算收入,實現街道財政資金統籌考慮,合理安排。編制支出預算時必須以街道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和履行部門職能的需要為依據,對每一收支項目的數字指標進行合理的測算,力求各項收支數據真實準確。實行收支兩條線,真實反映收入支出情況。各預算單位應按街道組織辦核定的人員范圍、人員控制數、工資獎金發放標準、津補貼發放標準按實編制人員經費支出預算;同時根據街道工委、辦事處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和奮斗目標、部門所承擔的項目內容和財政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本部門的公用經費和項目經費支出預算。項目支出預算要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統籌安排。部門申報項目預算要提出項目的具體理由或依據和實施計劃,提出項目支出的測算依據。
5.預算調整:對各預算單位確因工作或臨時性項目需調整預算資金,由各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分管領導審核,按規定程序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研究審批。批準同意后由財政所辦理預算指標調整手續,預算單位據此向財政所申請調整用款計劃。街道財政所每年10月份將本年度已經批準調整的預算指標整理匯總后報向街道辦事處人大工委審議。
6.預算資金撥付管理:各預算單位應按下達的年初預算指標按用款計劃向財政所申請撥款。財政所根據各預算單位上報的用款計劃,結合資金使用進度提出每月財政撥款計劃報街道辦事處主任審批后安排財政撥款。以預算管理信息化為平臺,以預算指標和用款計劃為依據,控制預算資金撥付。
二、資金收入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范圍:街道下屬各預算單位的各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非稅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均應納入統一核算,實行綜合預算管理。
2.收入核算要求:各單位的財政撥款收入,必須明確資金性質并按財政支出預算科目“類、款、項”,進行收入分類核算。
3.收入管理的總體要求:各單位要積極合法組織收入,做到應收盡收,嚴禁私設小“金庫”,嚴禁坐支現金,并做到“票款”同行。
4.非稅收入管理:各單位的非稅收入,凡持有行政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并納入街道財政管理范圍的各單位的收費收入,必須全額上繳街道財政,由街道財政實行統一管理。
5.其他收入管理:各單位的其他收入,包括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贊助款、資產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應納入單位綜合預算管理。
三、資金支出管理制度
1.各單位資金支出必須附有合法的原始票據,除支付工資或個人補助性支出外,必須取得有效的正式原始發票。
2.票據填寫內容與資金支出情況必須一致,各項經費開支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和審批人簽字方可報銷。
3.辦公用品應實行專人采購、工作人員領用登記制度。
4.納入政府采購管理的辦公物品,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報街道財政審批后進行采購。
5.固定資產購置:固定資產如電腦、傳真機、家具、電器等的購置,按照政府采購及街道固定資產采購管理規定執行。報銷時要求提供政府采購審批表及固定資產購置審批表。
6.備用金制度。為保證各單位資金使用效益、提高辦事效率,嚴格按照備用金領用、結報程序,專門負責日常采購人員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后才可領用備用金,額度不得超過1000元,領用時應辦理相應的借款(領用)手續。如臨時需要較大額的備用金,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批,事項辦結后七日內應結清。
四、審批權限制度及重大項目報告制度
1.各單位一次性經費支出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大額資金需集體研究決定,有會議記錄備查。并由單位負責人簽名并注明用途,街道分管領導簽署審核意見,報街道主任審批同意。
2.各單位單項支出10000元以上項目資金,由單位分管領導事先提出方案,經街道辦事處主任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3.各單位基建工程、維修項目、大宗物資采購等支出與撥付,應嚴格按照程序進入街道招投標中心管理,嚴格在部門預算計劃和用款額度內執行,不得超出預算額度。
4.各單位實施的工程項目,應按相關規定報區發展與改革局立項審批或按街道相關程序審批。
5.各單位5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應按規定報區招投標中心,5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應按規定報街道招投標中心(設于街道城建中心),各直屬單位10萬以上、招寶山風景區3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由街道城建中心代建。
6.各單位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進行工程變更的,應當嚴格遵守街道工程變更管理制度規定,做好工程變更簽證手續。
7.各單位集體組團外出(市區外)參觀學習,須履行報告制度(參觀學習費用應在當年預算內)。各社區、直屬單位應報街道黨群書記處備案,街道各部門按街道機關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五、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1.現金管理制度?,F金管理必須嚴格按《現金管理條例》執行,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白條抵庫、不得坐支現金。對現金實行限額限范圍使用。限金額:1000元,庫存現金一般不超過單位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F金必須日清月結,登記好日記賬,出現差錯責任自負。
2.存款管理制度。在銀行存款必須按銀行規定使用,除允許使用現金開支的范圍外,都須通過銀行賬戶結算。銀行存款必須日清月結,登記好日記賬,做到帳實相符。嚴禁拆借賬戶。
3.嚴禁各單位自行對外拆借資金;嚴禁為企業、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嚴禁以任何形式擅自外借集體資金給企業、個人以及其他單位。
六、票據使用管理制度
1.票據管理。由財政所、單位財務人員專人負責,建立相應的票據臺賬和結報手冊,共同做好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2.票據領用、結報與核銷。各預算單位使用票據,相關業務人員按發放權限,實行向誰購向誰結報、由誰發放由誰核銷的辦法實施。
3.票據存根經財政部門核銷后,由單位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存滿規定的保管期限并經財政部門批準并派專人監督方可銷毀。
4.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買賣、轉借、代開、偽造票據,不得私刻票據章,未經財政部門同意不得自行銷毀票據和存根。
5.使用范圍規定:凡取得物價部門收費許可證的收費項目,使用《省行政事業非稅收入統一票據》;其它往來款收入,使用《省行政事業往來款統一票據》,具體規定按照鎮財行〔2009〕186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各單位在建立固定資產總賬以及相關明細賬的同時,應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及時登記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每年12月25日前對所屬固定資產進行核對,做到帳實相符。
2.各單位因工作確需添置固定資產的,應事前提出申請,按相關程序辦理。對接受捐贈的資產單項價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報財政所審核后列入固定資產。對核減(劃撥)固定資產單項價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需填制《固定資產劃撥表》或《固定資產報損表》報街道資產管理小組核實審批。
3.各單位現有資產出租、借用須經主管領導簽署有關意見后報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審批。資產出租嚴格執行街道公共資源招投標中心的程序規定,出租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特殊情況由分管領導提議,街道資產管理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八、相關其他費用標準及規定
1.堅持財務公開制度,各單位應按季、年在本單位公開欄內張榜公布當期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群眾的監督。
2.招待費、會議費、業務費等公用支出嚴格按審批后的預算執行。車輛管理及交通費另文通知。防暑降溫費等發放標準,按財政部門以及相關的規定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3.各單位階段性工作,加班工資、一次性補貼、獎金的發放,必須經街道組織人事部門下達通知或相關報告批復,方可報賬。除此之外,禁止巧立名目或超標準、超范圍亂發錢、券、物。
本規定從2012年2月起執行,以前制定的財務制度與此規定內容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解釋權限歸街道財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