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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方法實施前在生態新區內經批準已建成的工程項目和設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由市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法進行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態新區包括景區和外圍維護區。南至大道及鐵路,西至高速公路,北至高速公路(以下簡稱四至界址)新區詳細的四至界址,由市管理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結合鄉村規劃合理劃定。景區和外圍維護區具體的面積與界線根據《地區生態建設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生態新區的建設遵循嚴格維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占用生態新區內的土地。
第五條在景區內利用風景名勝資源進行商業活動。
第六條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管委會)負責生態新區的維護管理工作。市城管、民政、工商、環保、教育、廣播電視、經貿、水利、林業、交通、文化、衛生、旅游、國土資源、勞動保證等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新區的維護管理工作。
以及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進行執法,生態新區內的土地利用、資源開發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經批準的生態新區規劃,服從統一規劃管理。
第七條對于維護生態新區有顯著效果或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地區生態建設總體規劃》符合《市鄉村總體規劃》前提下。市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資源部門)市林業局(以下簡稱市林業部門)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九條生態新區的四至界址。
第十條生態新區的國土資源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管理。應先經市管委會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生態新區內的建設項目。送市規劃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在景區范圍內。必需限期撤除并收回違法占用的土地。原依法批準興建的建(構)筑物,依照生態新區規劃允許保存的應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相協調的應當限期改正。依照生態新區規劃不允許保留的單位和建(構)筑物,應當在限期內遷出或拆除。對限期改造、撤除、遷出應當給予彌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以及規模等。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不得造成污染和水土流失。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進行綠化,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五條市管委會應當根據生態新區規劃。逐步完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
第三章維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管委會應當配備必要的力量和設備。落實維護和管理責任,做好生態新區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市管委會應當做好生態新區內的封山育林、植樹綠化、野生動植物維護和防治病蟲害工作。
不分權屬均應由市管委會依照規劃指導撫育管理,景區內林木均屬特殊用途林。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砍伐。
嚴禁砍伐生態新區內的古樹名木。
第十八條市管委會應加強森林防火工作。
采取平安措施后方可在指定地點用火。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林區和林緣地帶進行煉山、燒荒、野炊。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須經市森林防火機構同意。
第十九條生態新區內采集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再由市管委會報市林業部門批準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圍內進行。
第二十條市管委會應加強濕地生態的維護與管理。嚴禁破壞水體和野生植物、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及遷徙地。
嚴禁向景區地表水飲用水源維護區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市管委會應加強生態新區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維護生態新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平安設施和接待服務設施。
第二十三條生態新區范圍內開設商業服務網點。規定的區域內經營。
第二十四條游客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維護風景名勝資源,遵守游覽注意事項。
第二十五條在景區內不得葬墳。
第四章責任
第二十六條生態新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賠償。
㈠損壞或擅自移動界樁或其他邊境標志的
㈡盜伐、濫伐林木。或違法經營(含加工)木竹的
㈢違法采集野生植物標本和野生藥材的
㈣捕捉、捕殺或傷害鳥和其它野生動物的
㈤隨地焚燒垃圾或在指定地帶外燒烤、焚香、生火、吸煙。亂丟果皮、紙屑、煙頭和碎玻璃等廢棄物的
㈥挖山開采砂、土、石、粘土等礦產資源和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放牧、狩獵等破壞景區風景資源的
㈦圍填水體、濫占林業用地、毀林開墾、改變林地用途和其他破壞景區植被的
㈧向景區隨意排放、拋擲或傾倒廢棄物。
㈨向景區內水體排放、傾倒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廢液。或者利用溶洞排放、傾倒含病原體的污水等廢棄物的
㈩擅自取用地表水或抽取地下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一)放養或圈養除旅游觀光和資源維護需要外的禽畜的
(十二)景區內湖泊、河流、水庫、山塘及其他蓄水設施內游泳的
(十三)景區進行違法建設。或在景區外圍維護地帶內進行影響或破壞景觀景物、污染環境、阻塞交通、破壞生態環境和危及防火平安的建設的
(十四)景區內攀、折、釘、拴樹(竹)踐踏、采摘花草。
(十五)因建設工程項目對周圍環境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體、巖石造成破壞。沒有清理施工現場、恢復原貌或原有功能的
(十六)景區內占道經營的
(十七)生產、生活或服務性設備排放的污染物超標的
(十八)違法占用或破壞土地的
(十九)景區內殯葬和筑墳的
(二十)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委托市管委會進行行政執法。暫不具備行政執法委托條件的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聯絡員制度,對前款規定的各種情形。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市管委會的溝通和配合。市管委會發現不屬于委托執法范圍的情形,應當及時向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通報,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進行處置,并在收到通報之日起15日內將處置結果告知市管委會。
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進行處分。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各種情形。
第二十七條市管委會、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市人事、市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違法審批或者不按照規定的順序報批的
㈡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置或者不及時向市有關執法機關通報。
㈢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㈣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生態新區內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及其范圍的劃定和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維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