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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項目;
(三)政府擔保、政府融資和利用國債的建設項目;
(四)預算單位非稅收入建設的項目;
(五)轉讓、出售、出租、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國有資產權益收入的建設項目;
(六)利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建設的項目;
(七)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利用國家補助資金建設的項目;
(八)接受、使用社會捐贈資金,包括接受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企業、個人捐贈并委托政府部門、國有單位實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九)政府以其他形式投入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市、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實施全過程的審計監督。
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庫,將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全部納入審計監督管理。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設置專門的機構,組織專業審計人員依法按程序進行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政府投資審計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審計機關可根據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其他社會審計力量參與審計。審計費用按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
第六條審計管轄范圍按政府投資項目主體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關系確定。
第七條發改、建設、財政等部門及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協助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工作。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情況編制年度審計計劃。
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對經濟、社會、環境影響較大的,以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審計機關直接進行審計。
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由審計機關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組織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指導、監督。
第九條建設單位及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完工后90日內向審計機關提供下列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相關的資料(含電子數據):
(一)建設項目前期評估、征地、拆遷、勘察等資料及項目概、預算編制資料和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招投標資料和合同文本;
(三)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施工圖紙、竣工圖、設計變更等;
(四)工程結算資料及工程價款支付資料(含各類協議、紀要、簽證、竣工驗收報告等);
(五)工程項目竣工決算資料及財務會計資料;
(六)建設項目內控制度資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施工合同中列明下列內容:
(一)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
(二)在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之前,預付工程價款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80%。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調整建設方案、變更設計、增加隱蔽工程量、調整特殊材料和設備價款等超過合同總價5%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告知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