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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局機關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二、本制度適用二局機關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
三、局紀檢組負責政務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責任與處理相適應的原則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1、沒有實行政府信息公開;
2、政府信息公開流于形式、政務活動中搞“暗箱操作”,承諾不踐諾;
3、應當公開的重點工作項目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
4、不及時處理群眾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
5、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問題。
六、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工作時間脫崗、漏崗,延誤正常公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正常公務;
2、對符合條件、手續齊備的事項不予受理和批準;
3、不履行服務承諾;
4、擅自提出額外的辦事條件和要求;
5、拒絕、干擾、阻撓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關的檢查與監督,或者編造假情況、隱瞞問題;
6、對手續不齊的辦事當事人不做具體說明,態度生、冷、硬;
7、其它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且拒不改正的行為。
七、責任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科室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對科室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將直接責任人調離原工作崗位,并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4、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