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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縣漁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聯合組織的健康發展與提升,進一步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升發展的意見》精神和縣委、縣政府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評定辦法。
一、規范化新型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評定條件
(一)設立登記
1.依法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正常運作三個月以上。
2.按規定辦理年檢、變更手續。
(二)社員管理
1.社員主體規范。合作社社員以生產經營同類或相關漁農產品的漁農民為主。
2.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退社手續規范,應有相關的股權憑證或財務依據。
(三)內部管理
1.合作社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懸掛標牌、標識。
2.組織機構健全。建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3.組織機構活動正常。社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
4.章程、制度等統一上墻,重大事項民主決策和會議記錄清晰,資料及檔案保管完整有序。
(四)生產經營服務
1.應有一定的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或服務標準。
2.開展統一經營服務內容(五個統一“統一采購,統一生產、統一服務、統一品牌、統一銷售”)在2項以上。
(五)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
1.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并編制會計報表,會計資料完整。
2.按規定設置會計崗位,有持證的專、兼職會計人員。嚴格執行財務會計的有關規章制度及操作程序,內部實行財務民主公開。
3.及時向縣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送財務和統計報表,并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的財務指導和各級部門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監督。
4.稅后利潤按章程規定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5.合作社的盈余應按交易額和股金額一定的比例進行統籌分配。
二、示范性縣級合作社評定條件
在縣級規范化合作社的基礎上,再予以評定縣級示范性合作社并符合以下評定條件:
(一)合作社登記正常運作時間六個月以上,且符合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優勢主導產業或村級特色產業、發展潛力明顯或助農增收帶動性強的產業。
(二)合作社注冊資本較大,實際出資成員占總數成員的60%以上;所有成員中農民身份占80%以上。
(三)成員人數需20人以上,或帶動漁農民需在30人以上(試驗型、創新型及服務類專業合作社可適當放寬條件)。
(四)合作社有實際的經營、服務,經營或帶動的年產值在100萬元以上,合作社當年盈利在1萬元以上。
(五)有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基地,積極開展標準化生產、品牌創建,無公害基地、綠色有機食品及良好農業規范等認證工作。
(六)重大事項實行民主決策,社務每年實行民主公開,盈余分配實行二次返還。
(七)每年組織社員及帶動的漁農民接受相關部門的培訓及自我的技術業務學習人次需達到20%以上。
(八)守法誠信經營,無不良行為被行業通報批評,無重大生產、質量安全事故。
(九)合作社積極參加農產品展銷、展示及農超對接等品牌推介活動。
(十)積極開展“五統一”經營服務及“五化”建設(生產標準化、經營品牌化、管理規范化、社員知識化、產品安全化)的各項工作。
三、初級與星級綜合服務(合作)社評定條件
(一)注冊登記
1.各經營項目經有關部門注冊登記,證照齊全。
2.懸掛規定的統一格式標牌標識。
3.服從興辦單位及街道(鄉鎮)、村居的政策領導及工作指導。
(二)管理制度
1.有決策議事、財務管理、服務公約等制度。
2.服務社收支單獨建賬、核算,公共管理收支合理符合規定并接受監督。
(三)民主管理
1.服務社建立理事會、監事會,實行民主管理與事務內部公開。
2.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理事會(或社務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
3.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做好防火、防盜、防汛工作等安全生產工作。
(四)經營服務
1.初級社經營面積50M²以上,結構牢固,地面平整硬化,合理布局,要求有農資、日用消費品二項以上等經營內容。
2.星級社經營面積100M²以上,結構牢固,地面平整硬化,合理布局,要求有農資、日用消費品及其它經營性項目和公益性服務合計5項以上的經營、服務內容。
3.經營、服務運作正常,并保持良好的規范化經營與服務。
四、申報及評定辦法
(一)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運作三個月以上達到規范化基本要求的向縣供銷合作社提出申請,縣供銷合作社進行規范化的驗收、評定工作。
(二)縣級示范性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評定由已進行規范化評定及運作時間達到要求的合作組織在每年7月份前提出申請,原則上每年按全縣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總數的20%左右比例進行控制,驗收工作由縣供銷合作社會同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驗收評定。
(三)綜合服務(合作)社的初級及星級評定原則上由縣供銷合作社按開辦時的情況給予確認,有提升的按時給予重評。
五、榮譽及待遇
(一)經驗收被認定和評定為規范化、示范性的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由縣新型漁農村合作經濟服務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發文明確。資格及榮譽的有效期為兩年,期間進行必要檢查和到期復評,達不到規定的取消其資格。
(二)縣級以上示范性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優先享受省、市示范性合作社推薦資格及各部門重點扶持項目申報資格。
(三)規范化的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視運作情況、發展趨勢及服務帶動工作成效給予適當的扶持。
六、附則
(一)本辦法所指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合作社的各類聯合組織及經濟實體、專業合作社的行業(合作)協會、農村綜合服務(服務)社等。
(二)本辦法由縣供銷合作社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