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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進一步加強農村預防保健組織建設。滿足群眾健康需求的預防保健服務體系,全面實施初級衛生保健規劃,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及省、市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任務
第二條污染病預防和管理。負責對轄區法定污染病的疫情演講。對突發污染病采取緊急措施進行控制、流調和疫區處置工作。
對絳蟲病患者開展科學指導性治療,驅絳滅囊工作。普查轄區內人絳蟲病患病情況。完成上級下達的驅絳任務。
完成市結核病防治所下達的對肺結核病人的督導任務。負責轄區內肺結核病人的發現普查工作。
第三條計劃免疫工作。負責對轄區內07歲兒童的計劃免疫的科學化管理。并開展計劃免疫項目以外的預防接種工作。
第四條婦幼保健工作。負責對轄區內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兩大系統管理。孕產婦和嬰幼兒死亡率控制在國家要求指標內。
第五條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協助市衛生防疫站對轄區內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勞動衛生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檢查。杜絕中毒事件的發生。
第六條健康教育工作。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廣大農民的衛生意識和健康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七條學校衛生工作。協助市衛生防疫站對轄區內在校學生開展預防性體檢。及時糾正不健康行為。
第八條地方病防治工作。及時掌握本轄區內地方病發病情況。對地方病防治工作向當地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議。
第九條農村改水改廁技術指導。協助當地愛衛會開展環境衛生整治。
第十條負責對村級防保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十一條鄉鎮預防保健站屬衛生部門常設機構。衛生院院長負總責的前提下,實行站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防保站辦公用房及辦公用品。由衛生院統一配備使用。
第十三條市衛生局對鄉鎮預防保健站站長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十四條鄉鎮預防保健站的防保人員在衛生局統一領導下。
第四章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鄉鎮防保站人員編制原則上3人設站長1人。婦幼保健員1人,食品衛生檢查員1人(兼職)
第十六條對村級預防保健工作。采取以下三種模式開展工作:
1集中辦公型。取消村級防保人員。按人口40001配備計劃免疫人員,每個人分片包村承擔責任區的計劃免疫及食品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婦幼保健員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聘用若干名,分片包干完成工作任務。
2鄉村聯辦。鄉(鎮)統一布置的前提下,承擔轄區內計劃免疫、婦幼保健工作任務。
3鄉村聯辦。計劃免疫人員從準入的鄉醫中擇優選用。婦幼保健員從勝任婦幼保健工作的人員中聘用。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鄉鎮預防保健站單設帳目。年終向衛生院匯報當年收支情況。
第十八條上級財政下撥的預防保健經費。
第十九條鄉鎮預防保健站的辦公經費主要從開展有償服務活動中解決。
1開展母嬰保健保償。收費規范按吉衛幼發[]21號文件中規定執行。
①懷孕12周至產后42天的婦女及0至42天嬰兒保健保償費25.00元。
②42天至3歲嬰幼兒保健保償費18.00元。
③4至6歲兒童保健保償費8.00元。
2計劃免疫疫苗接種。收費規范按市物價局長物價(16號《關于計劃免疫疫苗接種收費規范的批復》文件執行。
①收取一次性消耗的注射器(按實際進價)和注射費每針次0.30元。
②出診費按省價收字(44號文件規定的三級醫院規范收費。
第二十條預防保健站收入必需入帳。做到公正合理。
第二十一條村級計劃免疫人員工資補助。
第六章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鄉鎮預防保健站實行例會制度。村防保人員按時參與鄉鎮預防保健站的例會。
第二十三條污染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病防治法》規定。及時統計上報疫情。
第二十四條計劃免疫、婦幼保健、食品衛生監督檢查管理按《市鄉鎮防保站目標管理責任書》執行。
第二十五條計劃免疫順序外的預防接種必需經市衛生局審批后方可接種。一經發現非主渠道進苗,嚴肅處置。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